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临(消)行罚决字〔2020〕0045号 | 临安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玲珑街道钱王街1660号的杭州临安灵珑阁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单位经营面积992平方米,为不具有汗蒸功能的足浴店,不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该单位在检查当天已主动停止投入使用、营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八条第三款,决定给予杭州临安灵珑阁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责令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临安支行(账号:330016173270530011710128)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临安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8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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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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