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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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西综执罚字〔2020〕第0617042003020020号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参照杭州天元土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杭政储出[2006]23号地块(杭州西溪旅游服务中心)FA区块总承包结算——C楼部分《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该工程C楼部分建设工程造价,经集体讨论和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杭州西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责令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七点五的罚款,计人民币贰拾捌万壹仟叁佰元整(281300.00元)。鉴于当事人该行为属于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行为,根据杭州天元土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杭政储出[2006]23号地块(杭州西溪旅游服务中心)FA区块总承包结算——C楼部分),该工程C楼部分建设工程造价为3750931.00元(人民币叁佰柒拾伍万零玖佰叁拾壹元整),罚款金额=3750931*7.5%=281319.825元,取整为281300元。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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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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