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安人社罚决字[2017]第001号 | 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单位做出罚款15000的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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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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