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西公(翠)行罚决字[2020]03921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翠苑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杭州城西德悦餐饮有限公司自2020年7月13日起与流动人口田某某(湖南籍)建立劳动关系,但未按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该人的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同时告知劳动者主动申报居住登记。后于2020年7月2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杭州城西德悦餐饮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按时报送劳动者信息至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责令三日内改正并处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
展开
|
2020-07-23 | 详情 |
2 | 杭西公(翠)行罚决字[2020]03312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翠苑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自2020年6月13日起杭州城西德悦餐饮有限公司与流动人口毛某(浙江籍)建立劳动关系,但未按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该人的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同时告知劳动者主动申报居住登记。后于2020年6月2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杭州城西德悦餐饮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按时报送劳动者信息至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责令三日内改正并处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
展开
|
2020-06-23 | 详情 |
3 | 西综执罚字〔2019〕第0606011909030010号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杭州城西德悦餐饮有限公司未西湖区古翠路108号德悦海鲜大酒店的经营管理单位,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当事人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当事人在德悦海鲜大酒店厨房内用一个红色塑料筐收集易腐垃圾,且塑料筐上无易腐垃圾标识,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队员你先吃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西综执责改字【2019】第0003983号,责令限期整改,接受复查。经复查,当事人于当天进行了整改。2019年8月23日,本案经批准立案。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收起
...
展开
|
2019-09-03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