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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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永和兴纸业有限公司、珠海旭泰制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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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永和兴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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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东莞华和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珠海旭泰制鞋有限公司、珠海钛德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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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华和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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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山市小榄镇博洋五金厂与珠海旭泰制鞋有限公司、珠海钛德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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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博洋五金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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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深圳市永和兴纸业有限公司与珠海旭泰制鞋有限公司、珠海钛德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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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永和兴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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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东莞市昱钧鞋材有限公司与珠海旭泰制鞋有限公司、珠海钛德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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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昱钧鞋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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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东莞市南欣鞋材贸易有限公司、珠海旭泰制鞋有限公司、珠海钛德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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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市南欣鞋材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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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东莞市南欣鞋材贸易有限公司、珠海旭泰制鞋有限公司、珠海钛德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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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市南欣鞋材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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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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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2072执5200号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18 | 详情 |
2 | (2019)粤0404执2476号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1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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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404民初249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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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4民初24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富增泡棉塑胶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旭泰制鞋有限公司 珠海钛德商务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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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民初2499号珠海钛德商务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富增泡棉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旭泰制鞋有限公司、珠海钛德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货款3734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逾期不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权利。本案由审判员陈德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戴丽霞、人民陪审员肖晓丽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9年12月2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联系人:陈德玉、余德明联系电话:0756-7266979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西湖城区金湖大道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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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4 |
2 |
(2019)粤2072民初632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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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63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小榄镇博洋五金厂 被告- 珠海旭泰制鞋有限公司 珠海钛德商务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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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2072民初6321号珠海旭泰制鞋有限公司、珠海钛德商务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博洋五金厂与被告珠海旭泰制鞋有限公司、珠海钛德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6321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62082.77元及逾期利息(从两被告给付义务期限届满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1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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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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