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长兴综执罚决字〔2019〕第00251号 | 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鉴于当事人长兴大通纺织厂损害城市道路的违法事实成立,损害城市道路面积3平方米,根据局行政处罚自由权裁量细化标准(市政公用)第18号之规定,属情节轻微,应处500-2000元罚款。考虑到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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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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