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漯市监经处字(2021)011号 |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五章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裁量标准(一)“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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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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