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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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与江西光达保健品有限公司、江西鸿燕药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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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民初758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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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3-12 |
2 |
茂祥集团吉林制药有限公司与江西鸿燕药业有限公司、张建铭、谢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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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吉0581民初12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茂祥集团吉林制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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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1-23 |
3 |
祥集团吉林制药有限公司与江西鸿燕药业有限公司、张建铭、谢艳买卖合同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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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吉0581执保2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茂祥集团吉林制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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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2020-07-14 | 2020-07-28 |
4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陈润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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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执244号之三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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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7-06 | 2020-11-12 |
5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谢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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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91执198号之三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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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7-06 | 2020-07-31 |
6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谢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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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91执198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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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5-14 | 2020-07-31 |
7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谢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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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91执198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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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4-03 | 2020-07-31 |
8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谢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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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91执19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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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3-25 | 2020-07-31 |
9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陈润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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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执244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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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3-18 | 2020-11-12 |
10 |
山东润泽制药有限公司、江西鸿燕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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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02执26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山东润泽制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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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0-02-21 | 2020-03-0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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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赣0113执1764号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9 | 详情 |
2 | (2020)赣0191执198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24 | 详情 |
3 | (2019)赣0111执1610号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31 | 详情 |
4 | (2019)鲁1702执2664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0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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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诉被告张建铭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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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民初758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 被告- 戴梅花 张建铭 谢彪 江西鸿燕药业有限公司 谢艳 江西舒美特药业有限公司 江西光达保健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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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光达保健品有限公司、江西鸿燕药业有限公司、江西舒美特药业有限公司、戴梅花、谢彪、谢艳:本院受理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诉被告张建铭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光达保健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借款本金3189455.7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11月2日,利息47797.43元、罚息174326.04元、复利5620.05元,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二、被告江西鸿燕药业有限公司、江西舒美特药业有限公司、戴梅花、谢彪、谢艳、张建铭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35040元(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已预交),由被告江西光达保健品有限公司、江西鸿燕药业有限公司、江西舒美特药业有限公司、戴梅花、谢彪、谢艳、张建铭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赣0102民初75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联系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雅苑路红谷滩人民法庭(廖如荣)联系电话:0791-838267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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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
2 |
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诉被告江西舒美特药业有限公司、谢艳、谢彪、戴梅花、张建铭、江西鸿燕药业有限公司、江西光达保健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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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民初758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 被告- 江西舒美特药业有限公司 谢艳 谢彪 戴梅花 张建铭 江西鸿燕药业有限公司 江西光达保健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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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舒美特药业有限公司、谢艳、谢彪、戴梅花、张建铭、江西鸿燕药业有限公司、江西光达保健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诉被告江西舒美特药业有限公司、谢艳、谢彪、戴梅花、张建铭、江西鸿燕药业有限公司、江西光达保健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3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红谷滩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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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5 |
3 |
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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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11民初1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华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鸿燕药业有限公司 张建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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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公告江西鸿燕药业有限公司、张建铭:本院受理原告华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鸿燕药业有限公司、张建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赣0111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附经办法官联系方式:经办法官:黄刚0791-88635774(办)单位: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地址: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南大道858号邮编:330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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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3 |
4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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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11民初1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鸿燕药业有限公司 华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鸿燕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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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江西鸿燕药业有限公司、张建铭: 本院受理原告华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鸿燕药 业有限公司、张建铭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们无法取得联系, 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 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等,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 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 后第3 日上午9 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 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注):必须在七日 内到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并将收据复印件交法院,逾期按 撤诉处。江西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附经办法官联系方式: 经办法官:黄刚 0791-88601363、88635774(办) 单位: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二庭 地址: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南大道858 号 邮编:330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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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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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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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11民初1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华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鸿燕药业有限公司 张建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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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江西鸿燕药业有限公司、张建铭:本院受理原告华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鸿燕药业有限公司、张建铭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们无法取得联系,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注):必须在七日内到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并将收据复印件交法院,逾期按撤诉处。江西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三月十九日附经办法官联系方式:经办法官:黄刚0791-88601363、88635774(办)单位: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地址: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南大道858号邮编:330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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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9 |
6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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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11民初88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华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鸿燕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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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江西鸿艳药业有限公司、张建铭:本院受理原告华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附经办法官联系方式:经办法官:龚爱根0791-88601378(办)单位: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地址: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南大道858号邮编:330029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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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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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诉被告陈润文、熊友珍、陈绮、江西鸿燕药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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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民初358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 被告- 熊友珍 江西鸿燕药业有限公司 陈润文 陈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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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润文、熊友珍、陈绮、江西鸿燕药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与被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的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联系地址:南昌市沿江北大道1133号(民二庭徐双静)。联系电话:0791-868013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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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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