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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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攀枝花俊兵投资有限公司、攀枝花宏德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丁泓兵、张楠、丁光杰、龙银华、程凯、汪玉涛、王磊、吴洪燕、丁征、林春兰追缴诉讼费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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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402执426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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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7-13 |
2 |
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竹湖园支行与攀枝花宏德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泓兵钒镍有限责任公司、丁泓兵、丁光杰、汪玉涛、王磊、吴洪燕、林培江、丁征、林春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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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402执7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竹湖园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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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2021-06-26 | 2021-07-13 |
3 |
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竹湖园支行与攀枝花宏德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泓兵钒镍有限责任公司、丁泓兵、丁光杰、汪玉涛、王磊、吴洪燕、林培江、丁征、林春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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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402执7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竹湖园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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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2021-06-26 | 2021-0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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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竹湖园支行与攀枝花宏德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泓兵钒镍有限责任公司、丁泓兵、丁光杰、汪玉涛、王磊、吴洪燕、林培江、丁征、林春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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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402执7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竹湖园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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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2021-06-26 | 2021-07-13 |
5 |
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竹湖园支行与攀枝花宏德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泓兵钒镍有限责任公司、丁泓兵、吴洪燕、林培江、丁征、林春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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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402执7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竹湖园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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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2021-06-26 | 2021-07-13 |
6 |
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竹湖园支行与攀枝花宏德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泓兵钒镍有限责任公司、丁泓兵、丁光杰、汪玉涛、王磊、吴洪燕、林培江、丁征、林春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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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402执7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竹湖园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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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2021-06-26 | 2021-07-13 |
7 |
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竹湖园支行与攀枝花宏德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泓兵钒镍有限责任公司、丁泓兵、丁光杰、汪玉涛、王磊、吴洪燕、林培江、丁征、林春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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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402执7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竹湖园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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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2021-06-26 | 2021-07-13 |
8 |
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竹湖园支行与攀枝花宏德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泓兵钒镍有限责任公司、丁泓兵、丁光杰、汪玉涛、王磊、吴洪燕、林培江、丁征、林春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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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402执7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竹湖园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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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2021-06-26 | 2021-0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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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攀枝花俊兵投资有限公司、攀枝花宏德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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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402民初4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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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2021-05-29 | 2021-08-04 |
10 |
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攀枝花俊兵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宏德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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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402民初4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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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2021-05-29 | 2021-08-0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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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0107民初150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案件四川省物流产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鼎力物资有限公司 攀枝花宏德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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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有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理的才有)、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2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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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07执1341号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2-2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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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07执1341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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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执134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成都鼎力物资有限公司 攀枝花三众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物流产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攀枝花宏德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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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的四川省物流产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鼎力物资有限公司,攀枝花宏德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三众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0107执1341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15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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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3 |
2 |
(2019)川0402民初2690号原告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金港钛业有限公司、攀枝花宏德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泓兵钒镍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钛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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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402民初269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攀枝花市金港钛业有限公司 攀枝花宏德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攀枝花泓兵钒镍有限责任公司 攀枝花市钛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攀枝花鼎星钛业有限公司 赵国民 周淑仙 邓强 许利 赵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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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402民初2690号原告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金港钛业有限公司、攀枝花宏德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泓兵钒镍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钛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鼎星钛业有限公司、赵国民、周淑仙、邓强、许利、赵磊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攀枝花市金港钛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代其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偿还的借款本金14431200元,利息226011.68元,合计:14657211.68元;2、判令被告攀枝花市金港钛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以14657211.68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6日起按月利率0.43%的标准计算;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月利率0.645%的标准罚息,直至偿还完所有债务时止;3、判令被告攀枝花市金港钛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88000元;4判令被告攀枝花宏德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泓兵钒镍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钛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鼎星钛业有限公司、赵国民、周淑仙、邓强、许利、赵磊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决原告对被告攀枝花市金港钛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的抵押权合法有效,并享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几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0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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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6 |
3 |
(2019)川0402民初1478号原告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湖园支行与被告攀枝花俊兵投资有限公司、攀枝花泓兵钒镍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宏德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丁泓兵、丁光杰、汪玉涛、王磊、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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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402民初14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湖园支行 被告- 攀枝花俊兵投资有限公司 攀枝花泓兵钒镍有限责任公司 攀枝花宏德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丁泓兵 丁光杰 汪玉涛 王磊 吴洪燕 林培江 丁征 林春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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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402民初1478号原告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湖园支行与被告攀枝花俊兵投资有限公司、攀枝花泓兵钒镍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宏德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丁泓兵、丁光杰、汪玉涛、王磊、吴洪燕、林培江、丁征、林春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攀枝花俊兵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450,000.00元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22日上午10:00时在本院华夏科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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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5 |
4 |
(2019)川0402民初1477号原告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湖园支行与被告攀枝花泓兵钒镍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宏德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俊兵投资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尚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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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402民初14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湖园支行 被告- 攀枝花泓兵钒镍有限责任公司 攀枝花宏德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攀枝花俊兵投资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尚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丁泓兵 丁光杰 汪玉涛 王磊 吴洪燕 林培江 丁征 林春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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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402民初1477号原告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湖园支行与被告攀枝花泓兵钒镍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宏德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俊兵投资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尚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丁泓兵、丁光杰、汪玉涛、王磊、吴洪燕、林培江、丁征、林春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攀枝花泓兵钒镍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9,800,000.00元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22日上午9:00时在本院华夏科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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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5 |
5 |
(2019)川0402民初1479号原告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湖园支行与被告攀枝花俊兵投资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宏德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丁泓兵、丁光杰、汪玉涛、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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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402民初147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湖园支行 被告- 攀枝花俊兵投资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攀枝花宏德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丁泓兵 丁光杰 汪玉涛 王磊 吴洪燕 林培江 丁征 林春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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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402民初1479号原告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湖园支行与被告攀枝花俊兵投资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宏德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丁泓兵、丁光杰、汪玉涛、王磊、吴洪燕、林培江、丁征、林春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攀枝花俊兵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00元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22日上午11:00时在本院华夏科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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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5 |
6 |
(2019)川0107执1341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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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执134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成都鼎力物资有限公司 攀枝花三众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物流产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攀枝花宏德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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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的四川省物流产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鼎力物资有限公司,攀枝花宏德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三众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0107执1341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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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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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1509号案件原告四川省物流产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鼎力物资有限公司、攀枝花宏德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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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150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省物流产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鼎力物资有限公司 攀枝花宏德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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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7民初1509号案件原告四川省物流产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鼎力物资有限公司、攀枝花宏德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成都鼎力物资有限公司按借款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人民币460万元整及利息379.08万元(按合同约定利率1.8%计算,未超过银行贷款同期利息的四倍,利息从2014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利息为379.08万元;2、判令被告攀枝花宏德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按担保合同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460万元整机利息379.08万元。(按合同约定利率1.8%计算,未超过银行贷款同期利息的4倍,利息从2014年1月1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算为379.08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有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理的才有)、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5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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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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