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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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旭管理咨询中心、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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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异10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上海民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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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4-20 | 2020-12-29 |
2 |
佛山市舜钢贸易有限公司、梁景和、佛山市顺德区晨熙贸易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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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异51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梅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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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3-30 | 2020-05-06 |
3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支行、佛山市顺德区日龙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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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执853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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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1-30 | 2020-01-02 |
4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佛山市顺德区铁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永力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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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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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7-31 | 2018-12-31 |
5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永力贸易有限公司、劳永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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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64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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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06-15 | 2018-11-15 |
6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晨熙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铁诚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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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执560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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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1-15 | 2018-06-07 |
7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晨熙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基柏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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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执559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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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1-15 | 2018-06-07 |
8 |
陈嘉杰、曾泳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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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终194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曾泳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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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7-11-06 | 2018-04-16 |
9 |
陈嘉杰、曾泳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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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终194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曾泳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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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7-11-06 | 2018-04-16 |
10 |
陈嘉杰、曾泳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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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终19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曾泳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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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7-10-30 | 2018-04-1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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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606民初164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永力贸易有限公司 劳永雄 劳永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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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8-06-20 |
2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铁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永力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晨熙贸易有限公司 劳永雄 吴小玲 赖建军 劳翠冰 刘勇彬 陈柳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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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1-17 |
3 | (2017)粤0606民初164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永力贸易有限公司 劳永雄 劳永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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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0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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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6执1075号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部分未履行 | 2018-08-17 | 详情 |
2 | (2017)粤06执703号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7-10 | 详情 |
3 | (2017)粤06执560号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5-12 | 详情 |
4 | (2017)粤06执559号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5-1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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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604执异10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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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异107号 | 民事执行 |
当事人- 上海民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永力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百胜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晨熙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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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异107号佛山市顺德区晨熙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百胜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永力贸易有限公司、刘勇彬、陈柳影、梁广润、罗荫广、何永泉、劳永雄、劳永权:关于上海民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与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的(2020)粤0604执异107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变更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591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上海民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原债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上海民旭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五月十三日承办法官:曹彦法官助理:陈卓辉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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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3 |
2 |
(2020)粤0606执异5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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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异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邓子建申请变更其为()粤执恢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被告- 佛山市舜钢贸易有限公司 梁景和 佛山市顺德区晨熙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永力贸易有限公司 曾兆忠 刘勇彬 劳永雄 劳锦锋 佛山市顺德区威融贸易有限公司 蓝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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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舜钢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晨熙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永力贸易有限公司、曾兆忠、刘勇彬、劳锦锋、佛山市顺德区威融贸易有限公司、蓝朔:本院受理申请人邓子建申请变更其为(2019)粤0606执恢203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被执行人佛山市舜钢贸易有限公司、梁景和、佛山市顺德区晨熙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永力贸易有限公司、曾兆忠、刘勇彬、劳永雄、劳锦锋、佛山市顺德区威融贸易有限公司、蓝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06执异51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内容如下:变更邓子建为(2019)粤0606执恢20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四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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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8 |
3 |
(2019)粤0606执异58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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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异58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威融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永力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晨熙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舜钢贸易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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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舜钢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晨熙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永力贸易有限公司、曾兆忠、刘勇彬、劳锦锋、佛山市顺德区威融贸易有限公司、蓝朔:关于本院在执行(2019)粤0606执恢203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佛山市舜钢贸易有限公司、梁景和、佛山市顺德区晨熙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永力贸易有限公司、曾兆忠、刘勇彬、劳永雄、劳锦锋、佛山市顺德区威融贸易有限公司、蓝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梅峻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6执异588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内容如下:变更梅峻为(2019)粤0606执恢20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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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1 |
4 |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68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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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铁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永力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晨熙贸易有限公司 劳永雄 吴小玲 赖建军 劳翠冰 刘勇彬 陈柳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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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68号之一佛山市顺德区铁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永力贸易有限公司、赖建军、劳翠冰、刘勇彬、陈柳影: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铁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永力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晨熙贸易有限公司、劳永雄、吴小玲、赖建军、劳翠冰、刘勇彬、陈柳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铁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流动资金贷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1.利息:以500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4年11月21日止按年利率6.6%计收;2.罚息:以500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11月22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9%计收);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铁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流动资金贷款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1.利息:以2000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4年12月18日止按年利率6.6%计收;2.罚息:以2000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12月19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9%计收);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铁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赔偿律师费损失2万元;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永力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晨熙贸易有限公司、劳永雄、吴小玲、赖建军、劳翠冰、刘勇彬、陈柳影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债务在债权本金最高额度3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范围: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律师费及诉讼费),并在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铁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162.8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6162.81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铁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永力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晨熙贸易有限公司、劳永雄、吴小玲、赖建军、劳翠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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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4 |
5 |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68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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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68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铁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刘勇彬 赖建军 劳翠冰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永力贸易有限公司 劳永雄 吴小玲 陈柳影 佛山市顺德区晨熙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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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68号之一佛山市顺德区铁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永力贸易有限公司、赖建军、劳翠冰、刘勇彬、陈柳影: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铁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永力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晨熙贸易有限公司、劳永雄、吴小玲、赖建军、劳翠冰、刘勇彬、陈柳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铁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流动资金贷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1.利息:以500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4年11月21日止按年利率6.6%计收;2.罚息:以500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11月22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9%计收);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铁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流动资金贷款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1.利息:以2000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4年12月18日止按年利率6.6%计收;2.罚息:以2000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12月19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9%计收);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铁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赔偿律师费损失2万元;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永力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晨熙贸易有限公司、劳永雄、吴小玲、赖建军、劳翠冰、刘勇彬、陈柳影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债务在债权本金最高额度3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范围: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律师费及诉讼费),并在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铁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162.8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6162.81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铁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永力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晨熙贸易有限公司、劳永雄、吴小玲、赖建军、劳翠冰、刘勇彬、陈柳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铁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永力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晨熙贸易有限公司、劳永雄、赖建军、劳翠冰、刘勇彬、陈柳影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吴小玲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超过六十日视为送达。二○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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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4 |
6 |
(2017)粤0606民初1647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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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64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永力贸易有限公司 劳永雄 劳永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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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永力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7)粤0606民初16474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永力贸易有限公司、劳永雄、劳永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实施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606民初16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永力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清偿贷款利息、罚息、利息及罚息的复利(暂计至2017年10月9日,利息92274元、利息的复息30246.19元,罚息152607元、罚息的复息48315.74元,此后以尚欠的利息及罚息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10.92%的标准计算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收取为6151.64元、财产保全费2137.21元,两项合计8288.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负担3288.85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永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该款已由原告垫支,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永力贸易有限公司连同欠款一并清还给原告,本院不再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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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0 |
7 |
(2017)粤0606民初1647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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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64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永力贸易有限公司 劳永雄 劳永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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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定于2018年5月28日10时00分在本院勒流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永力贸易有限公司、劳永雄、劳永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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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6 |
8 |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6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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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铁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刘勇彬 赖建军 劳翠冰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永力贸易有限公司 劳永雄 吴小玲 陈柳影 佛山市顺德区晨熙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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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68号佛山市顺德区铁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永力贸易有限公司、赖建军、劳翠冰: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铁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永力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晨熙贸易有限公司、劳永雄、吴小玲、赖建军、劳翠冰、刘勇彬、陈柳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贰份、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查封清单。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包括罚息,暂计至2015年2月2日止为862563.56元,此后至清偿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计付);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万元;3.被告二至九九被告一上述债务在担保合同约定的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视为放弃答辩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成员由罗凯原、李炜、霍娟变更为罗凯原、梁亦民、禤敏婷,又变更为罗凯原、梁亦民、霍娟,巫江禺担任书记员;本案于2018年5月1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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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7 |
9 |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28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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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28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被告- 劳永权 周国强 劳翠娟 佛山市顺德区铁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陈笑红 赖建军 劳翠冰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永力贸易有限公司 劳永雄 吴小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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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28号之一佛山市顺德区铁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劳永雄、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永力贸易有限公司、赖建军、劳翠娟、劳永权、周国强、劳翠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铁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劳永雄、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永力贸易有限公司、赖建军、劳翠娟、劳永权、周国强、吴小玲、劳翠冰、陈笑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铁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偿贷款本金42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以42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4年10月14日止,按年利率5.6%计算利息,并扣减已清偿的利息4831.52元;以42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8.4%计算罚息;以2014年9月21日至2014年10月14日期间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自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次日起至该欠付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8.4%计算复利);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铁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偿贷款本金42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以42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4年11月3日止,按年利率5.6%计算利息;以42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8.4%计算罚息;以2014年9月21日至2014年11月3日期间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自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次日起至该月欠付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8.4%计算复利);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铁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偿贷款本金399.9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以399.9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4年10月14日止,按年利率5.6%计算利息;以399.9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8.4%计算罚息;以2014年9月21日至2014年10月14期间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自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次日起至该欠付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8.4%计算复利);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铁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偿贷款本金999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以999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8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以999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5月9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罚息;以2014年9月21日至2015年5月8期间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自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次日起至该月欠付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复利);五、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铁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赔偿律师费损失2万元;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有权在最高限额4500万元内,对被告劳永雄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平新城吉安道2号依云水岸7号楼3幢的房地产(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31101312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范围: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及诉讼费);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有权在最高限额4500万元内,对被告劳永雄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三路8号1区首层P7号的房地产(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10002524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范围: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及诉讼费);八、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永力贸易有限公司、赖建军、劳翠娟应当在最高限额4500万元内对本判决主文第一至五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范围: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及诉讼费),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铁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九、被告劳永雄、劳永权、周国强、吴小玲、劳翠冰、陈笑红应当在最高限额3000万元内对本判决主文第一至五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范围: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及诉讼费),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铁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十、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725.1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铁诚钢铁贸易有限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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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3 |
10 |
(2017)粤0606民初1647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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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64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永力贸易有限公司 劳永雄 劳永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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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永力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永力贸易有限公司、劳永雄、劳永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0606民初16474号,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永力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贷款利息、罚息、复息(暂计至2017年10月9日贷款利息92274元、利息的复息30246.19元;罚息152607元、罚息的复息48315.74元。从2017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9227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92%计算利息的复息,以15260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92%计算罚息的复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永力贸易有限公司、劳永雄、劳永权共同承担;三、原告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永力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存放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钢铁市场欧浦、诚钢、添进、浩健、旭东、光普、华凯、诚信、业勤、铁丰、川页、达成、一通、金丰、顺强、宝力等公共仓,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小布工商区113号铺(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永力贸易有限公司)的自有仓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细海物流13-2区荣昌公司C仓库内现有及将有的黑色金属处置所得款项在上述第1项、第2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劳永雄、劳永权对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为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定于2018年4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勒流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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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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