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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洮钢商贸

    佛山市顺德区洮钢商贸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容边社区居民委员会桂洲大道东1号4层之一
    • 简介:-
    • 法律诉讼 16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3
    • 送达公告 16

    法律诉讼1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支行、佛山市顺德区濠海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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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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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杨耀佳、郑小虹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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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郑小虹
    申请人-杨耀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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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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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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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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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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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周成业、佛山市顺德区濠钢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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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周成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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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佛山市顺德区洮钢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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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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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郑小虹、佛山市顺德区洮钢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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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郑小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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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佛山市腾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票据保证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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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保证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
    申请人-佛山市腾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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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濠钢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洮钢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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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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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兆坚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洮钢商贸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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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郑小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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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兆坚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洮钢商贸有限公司 梁兆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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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7-31
    2 (2014)佛顺法容民初字第56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兆坚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洮钢商贸有限公司 梁兆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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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6-11-10

    失信被执行人3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9)粤0606执1926号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全部未履行 2019-02-12 详情
    2 (2018)粤0606执4449号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4-18 详情
    3 (2016)粤06执199号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6-03-07 详情

    送达公告1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606执异57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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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执异578号 票据保证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 佛山市顺德区濠钢商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洮钢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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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洮钢商贸有限公司、邓敏秋、何经年、佛山市顺德区濠钢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2014)佛顺法容执字第667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与佛山市顺德区濠钢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保证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佛山市腾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该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粤0606执异578号执行裁定书,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2020)粤0606执异57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佛山市腾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2014)佛顺法容执字第66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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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6
    2

    (2019)粤0606执异83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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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6执异830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兆坚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洮钢商贸有限公司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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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兆坚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洮钢商贸有限公司、梁兆东:关于(2018)粤0606执4449号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兆坚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洮钢商贸有限公司、梁兆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郑小虹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裁定:变更郑小虹为(2018)粤0606执444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二○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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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02
    3

    (2018)粤0606民初265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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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06民初265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濠钢商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洮钢商贸有限公司 何经年 何经宇 邓建帮 邓敏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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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洮钢商贸有限公司、何经年、何经宇、邓建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濠钢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洮钢商贸有限公司、何经年、何经宇、邓建帮、邓敏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濠钢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返还贷款本金19901136.69元,支付利息244000元及罚息、复利(罚息、复利计算方法:罚息从2014年7月2日起至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20%×150%计算,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20%×150%计算复利,利率在每月的1日调整);二、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濠钢商贸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有权在本金15000000元及对应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以被告邓敏秋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容边社区居民委员会桂洲大道东1号房产(《房地产他项权证》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31200719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洮钢商贸有限公司、何经年、何经宇、邓建帮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濠钢商贸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洮钢商贸有限公司、何经年、何经宇、邓建帮在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濠钢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846.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87846.85元,由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1399.39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濠钢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洮钢商贸有限公司、何经年、何经宇、邓建帮、邓敏秋共同负担186447.4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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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0
    4

    (2018)粤0606民初265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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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06民初265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濠钢商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洮钢商贸有限公司 何经年 何经宇 邓建帮 邓敏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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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濠钢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洮钢商贸有限公司、何经年、何经宇、邓建帮、邓敏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濠钢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洮钢商贸有限公司、何经年、何经宇、邓建帮、邓敏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变更合议庭通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9年9月5日下午14:30时在本院第1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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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04
    5

    (2018)粤06民终943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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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民终943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广东邯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支行以 佛山市顺德区濠海商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洮钢商贸有限公司 何经年 邓敏秋 梁洪波 杨凤琦 高建飞 邓冠能 邓建帮 肖玉枝 何经宇 覃世勤 杨春平 何世宗 梁杏彩 当事人-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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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民终9437号梁洪波:本院受理上诉人广东邯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支行以及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濠海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洮钢商贸有限公司、何经年、邓敏秋、梁洪波、杨凤琦、高建飞、邓冠能、邓建帮、肖玉枝、何经宇、覃世勤、杨春平、何世宗、梁杏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民终94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12元,由上诉人广东邯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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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21
    6

    (2018)粤06民终943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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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民终943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广东邯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支行以 佛山市顺德区濠海商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洮钢商贸有限公司 何经年 邓敏秋 梁洪波 杨凤琦 高建飞 邓冠能 邓建帮 肖玉枝 何经宇 覃世勤 杨春平 何世宗 梁杏彩 当事人-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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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民终9437号佛山市顺德区濠海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洮钢商贸有限公司、何经年、邓敏秋、杨凤琦、高建飞、邓冠能、邓建帮、肖玉枝、何经宇、何世宗、梁杏彩:本院受理上诉人广东邯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支行以及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濠海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洮钢商贸有限公司、何经年、邓敏秋、梁洪波、杨凤琦、高建飞、邓冠能、邓建帮、肖玉枝、何经宇、覃世勤、杨春平、何世宗、梁杏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民终94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12元,由上诉人广东邯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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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31
    7

    (2017)粤06民终428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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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民终428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佛山市顺德区兆坚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 佛山市顺德区洮钢商贸有限公司 梁兆东 当事人-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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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民终4288号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洮钢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兆坚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洮钢商贸有限公司、梁兆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容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项;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容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兆坚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2917144.62元及2014年4月20日之前的利息550081.92元,并从2014年4月21日起以借款本金32917144.62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10646.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15646.78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兆坚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洮钢商贸有限公司、梁兆东共同负担;鉴定费65351元,由梁兆东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282.12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兆坚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6232.12元,被上诉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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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7-31
    8

    (2014)佛顺容民初字第56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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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佛顺容民初字第56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兆坚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洮钢商贸有限公司 梁兆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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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洮钢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兆坚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洮钢商贸有限公司、梁兆东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兆坚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2917144.62元及2014年4月20日之前的利息550081.92元,并从2014年4月14日起,以借款本金32917144.6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确认原告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兆坚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扁滘社区居民委员会兴华工业区华辉路2号的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300057237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兆坚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广华支行账号为44-493201040000539的账户中的出口退税款在500万元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洮钢商贸有限公司、梁兆东对上述抵押物、质押物不足以清偿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兆坚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债务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兆坚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00元。案件受理费210646.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15646.78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兆坚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洮钢商贸有限公司、梁兆东共同负担;鉴定费65351元,由被告梁兆东负担。向你公告送达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兆坚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撤销(2014)佛顺法容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改判上诉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2917144.62元及2014年4月13日之前的利息217940.6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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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10
    9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36-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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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濠钢商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兆坚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洮钢商贸有限公司 邓建帮 肖玉枝 何经宇 何经年 邓敏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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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36-6号邓建帮、肖玉枝、何经宇、何经年、邓敏秋: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濠钢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兆坚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洮钢商贸有限公司、邓建帮、肖玉枝、何经宇、何经年、邓敏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濠钢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偿案涉借款合同项下欠款本金3050万元、贷款利息1264025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22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15%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8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1.7%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濠钢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偿案涉银行承兑汇票协议项下欠款本金48085412.77元及逾期利息(暂计至2014年5月20日为833106.99元,此后以48085412.77元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濠钢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损失1万元;四、佛山市顺德区兆坚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洮钢商贸有限公司、邓建帮、肖玉枝、何经宇、何经年、邓敏秋应于9600万元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佛山市顺德区兆坚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洮钢商贸有限公司、邓建帮、肖玉枝、何经宇、何经年、邓敏秋承担清偿责任后,依法有权向债务人佛山市顺德区濠钢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7478.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72478.76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濠钢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兆坚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洮钢商贸有限公司、邓建帮、肖玉枝、何经宇、何经年、邓敏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的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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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1-06
    10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36-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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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36-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何经宇 佛山市顺德区濠钢商贸有限公司 肖玉枝 邓敏秋 邓建帮 佛山市顺德区洮钢商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兆坚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何经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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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36-6号邓建帮、肖玉枝、何经宇、何经年、邓敏秋: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濠钢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兆坚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洮钢商贸有限公司、邓建帮、肖玉枝、何经宇、何经年、邓敏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濠钢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偿案涉借款合同项下欠款本金3050万元、贷款利息1264025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22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15%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8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1.7%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濠钢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偿案涉银行承兑汇票协议项下欠款本金48085412.77元及逾期利息(暂计至2014年5月20日为833106.99元,此后以48085412.77元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濠钢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损失1万元;四、佛山市顺德区兆坚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洮钢商贸有限公司、邓建帮、肖玉枝、何经宇、何经年、邓敏秋应于9600万元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佛山市顺德区兆坚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洮钢商贸有限公司、邓建帮、肖玉枝、何经宇、何经年、邓敏秋承担清偿责任后,依法有权向债务人佛山市顺德区濠钢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7478.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72478.76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濠钢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兆坚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洮钢商贸有限公司、邓建帮、肖玉枝、何经宇、何经年、邓敏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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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1-0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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