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东环罚字[2019]1635号 |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贰拾贰万柒仟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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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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