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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葆扬投资

    广东葆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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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康王中路486号和业广场2503房(仅限办公用途)
    • 简介:-
    • 行政处罚 3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荔工商处字[2016]136号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东葆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广州市荔湾区康王中路486号和业广场2503房法定代表人:林宗友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商务服务业。2016年6月22我局接到举报:广东葆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代理销售“防水声波电动牙刷送两个刷头+电池(白色)”商品时,其外包装的标签在对该商品的特点进行说明的内容中,含有“刷头采用顶级杜邦刷丝”及“整机IPX7级顶级防水”绝对化用语。另外,该产品所附带的两节电池无任何标识。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康王中路486号和业广场2503房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该公司承认存在上述举报内容,但无法出具相关证据证明该款产品有上述的产品特点。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情,遂于当天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经查明:当事人持有效营业执照在从事商务服务业活动的期间,获得“名创优品”注册商标权利人日本株式会社名创优品产业和中国广东赛曼投资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代理销售商品。经营期间,当事人在代理销售“防水声波电动牙刷送两个刷头+电池(白色)”时,为了吸引消费者,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销售标有“产品特点:1、刷头采用顶级杜邦刷丝,......;5、整机IPX7级顶级防水......”内容的产品,让消费者在选择、购买时误解其产品质量、性能。我局根据当事人的进货单据、上述商品外包装标签上所标注的价格及笔录,确认当事人共进货552支,实际销售价格为79元/支,上述商品已销售及库存的违法经营额共为43608元。  以上事实,主要由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名创优品商标注册证及其持有人相关资料、使用授权证明、宁波赛嘉电器有限公司发货单、关于全国门店电动牙刷下架处理及召回通知及更改后的标签内容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局于2016年9月1日送达了穗工商荔分听字(2016)第0201606030000294-00019号《广州市荔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补充证据,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上述商品销售地区较多、销售量较大,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且违法经营额为43608元,现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消除影响;  2、罚款人民币50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账户:广州财政代收款,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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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9-06 详情
    2 (穗荔)食药监化罚【2019】0038号 广州市荔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于2016年9月18日至2016年11月1日,经营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名创优品牌SOD蜜润肤露”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项可从轻处罚情节,经综合裁量,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的规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经营化妆品7天。  2、没收违法所得4613元。  3、罚款13839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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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穗)质监罚字[2017]第12012号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没收不合格的的“MINISO”简式质感双肩包产品12个;2、处以罚款捌万元整(80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柒仟伍佰肆拾肆元捌角捌分(7544.88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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