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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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拱市管湖罚处字〔2018〕047号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因涉案的10盒超过保质期阳江风味豆豉已先行销毁处理,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叁拾元叁角柒分(人民币530.37元),上缴国库;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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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9 | 详情 |
2 | 杭拱市管罚处字〔2017〕196号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拟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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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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