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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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镇)应急罚〔2021〕001号 | 宁波镇海区应急管理局 |
根据2020年11月13日对宁波市镇海骆驼电信器材厂的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04日对你(单位)涉嫌宁波市镇海骆驼电信器材厂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宁宁波市镇海骆驼电信器材厂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况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宁波市镇海骆驼电信器材厂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本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等。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宁波市镇海骆驼电信器材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件,证明:该企业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力和承担法律责任; 2、现场检查记录1份1页,证明:2020年11月13日在对宁波市镇海骆驼电信器材厂的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2020年11月13日在对宁波市镇海骆驼电信器材厂的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本机关于2020年12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了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未提出异议。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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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4 | 详情 |
2 | (镇)应急罚〔2019〕124号 | 宁波市镇海区应急管理局 |
2019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宁波市镇海骆驼电信器材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投资人周兴杰未按规定接受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教育培训,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18日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并询问了相关人员,调取了有关资料。 现查明:你单位投资人周兴杰未按规定接受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教育培训,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记录》1份1页、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你单位投资人周兴杰未按规定接受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教育培训的事实。本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镇)应急罚告〔2019〕105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你单位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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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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