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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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南综执罚决字〔2021〕第10-0168号 |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现已查明,当事人浙江秀舟纸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纸箱、纸盒、纺织品的制造;纸张、泡沫塑料、五金产品、橡胶制品的销售,共有从业人员700余人。2021年10月9日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应急管理中心在现场安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调胶釜罐、化粪池等两处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021年10月28日,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应急管理中心对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单位已经按照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已整改完毕。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移交案卷凤应急移卷[2021]19号的案卷资料、询问调查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2021年11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嘉南综执罚先告字[2021]第10-016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浙江秀舟纸业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属未按照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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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30 | 详情 |
2 | 嘉南综执〔2021〕罚决字第10-0085号 |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浙江秀舟纸业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146548511L。法定代表人:卢福全,男,汉族,身份证号330411********2452。授权委托人:鲁益新,身份证330411********2412,汉族,住址是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新民村六行桥4号。2021年6月25日,我局接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应急管理中心移交的凤应急移案【2021】7号关于浙江秀舟纸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经局领导批准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1年6月25日,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队凤桥分队接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应急管理中心移交的凤应急移案【2021】7号关于浙江秀舟纸业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根据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应急管理中心移交的资料显示,该公司主要从事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等业务。2021年6月6日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应急管理中心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12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021年6月21日,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应急管理中心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已经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提供了台账资料,已整改完毕。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询问调查,确认上述情况属实。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凤应急移案[2021]7号安全生产案件移交案卷、询问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整改复查意见书等。2021年7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浙江秀舟纸业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和《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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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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