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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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平市监罚决〔2020〕015号 | 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单位:一、免予处罚;二、没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天然矿泉水”(标称生产者名称:湖南沁湘源健康水资源有限责任公司,规格:350ml/瓶,生产日期:2019年04月08日)58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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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3 | 详情 |
2 | (平)食药监食罚〔2018〕30号 | 平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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