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吉环罚字〔2017〕1号 |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
通化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号高炉(原新2#高炉)建设项目在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于2011年4月开工建设,于2012年10月建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于2014年7月正式投入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责令3号高炉(原新2#高炉)建设项目停止生产;二、罚款玖万伍仟陆佰元。 收起
...
展开
|
2018-08-28 | 详情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