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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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税稽罚[2019]143 | 嘉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你单位在2018年度采用直接收款的方式销售环氧大豆油未开发票,也未申报纳税,少申报销售收入1698686.21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271789.79元。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3589.50元。成本已结转。(2)你单位在2019年1-6月采用直接收款的方式销售环氧大豆油未开发票,也未申报纳税,少申报销售收入883615.22元(1-3月销售526093.10元,4-6月销售357522.12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30652.78元(526093.10*16%+357522.12*13%)。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6532.64元。成本已结转。2018年至2019年6月合计少申报缴纳增值税402442.57元。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0122.14元。(3)你单位2018年度少计销售收入1698686.21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98686.21元;本次检查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3589.50元、相关的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13589.48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7178.97元,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71507.24元,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108360.28元〔汇算清缴时申报纳税所得额-7779867.52元+调增1671507.24元〕,可弥补本年度亏损1671507.24元,本年度结转可弥以后年度补亏损的所得额为6108360.28元,上述调整部分由企业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4)你单位2019年1-6月少计销售收入883615.22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83615.22元;本次检查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532.64元、相关的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6532.64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3065.28元,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70549.94元,因还在纳税申报年度以内,由企业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对其偷税行为处于偷税款422564.71元百分之五十罚款计211282.36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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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9 | 详情 |
2 | (善)安监管罚[2017]53号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嘉善县应急管理局 |
责令改正,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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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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