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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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玉兵、广东信士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赖东兰侵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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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恢299号之一 | 侵权 |
申请执行人-广东信士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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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7-05 | 2021-08-20 |
2 |
广东信士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伍淑萍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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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行终131号 | 行政处罚 |
上诉人-广东信士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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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4-20 |
3 |
广东信士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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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恢1081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信士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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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2-24 |
4 |
广东信士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米健祥劳动争议申请再审审查一案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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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民申15号 | 劳动争议 |
再审申请人-广东信士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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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0-12 | 2020-11-04 |
5 |
张韶军、董少强、佛山市御织纺针织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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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异33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东信士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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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8-13 | 2020-12-29 |
6 |
张韶军、朱根益、江丽欢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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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异33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东信士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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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8-13 | 2020-12-29 |
7 |
广东信士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兴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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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民申12292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再审申请人-广东信士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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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7-07 | 2020-08-26 |
8 |
广东信士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米健祥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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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民初896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广东信士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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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12-15 |
9 |
广东信士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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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802执异62号 | 其他案由 |
异议人-广东信士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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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 2020-06-23 | 2020-11-10 |
10 |
广东信士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卫元、陈少恒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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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13088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上诉人-广东信士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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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1-31 | 2021-01-0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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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604执10816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1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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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04执恢29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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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恢29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广东信士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李玉兵 赖东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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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恢299号李玉兵、赖东兰: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执行广东信士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玉兵、赖东兰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300号民事判决书】,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4执恢29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确定的义务:一、向广东信士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本金1087384.12元及利息等款项。二、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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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1 |
2 |
(2020)粤06执复31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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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执复316号 | - |
当事人- 广东信士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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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执复316号朱根益、江丽欢、朱元胜、李雪莲:本院受理的复议申请人广东信士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张韶军及被执行人朱根益、江丽欢、朱元胜、李雪莲执行异议复议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6执复316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广东信士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604执异338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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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1 |
3 |
(2020)粤06执复31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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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执复317号 | - |
当事人- 广东信士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御织纺针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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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执复317号董少强、佛山市御织纺针织有限公司、张孟周:本院受理的复议申请人广东信士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张韶军及被执行人董少强、佛山市御织纺针织有限公司、张孟周执行异议复议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6执复315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广东信士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604执异339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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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1 |
4 |
(2020)粤0604执异33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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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异338号 | 民事执行 |
当事人- 广东信士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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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异338号张韶军、朱根益、江丽欢、朱元胜、李雪莲:关于广东信士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张韶军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的(2020)粤0604执异338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广东信士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其为(2013)佛城法执字第1453号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定,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一、依法撤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604执异338号执行裁定书;二、依法将(2013)佛城法执字第1453号案件的申请执0行人变更为广东信士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及复议申请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承办法官:曹彦法官助理:陈卓辉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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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6 |
5 |
(2020)粤0604执异33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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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异339号 | 民事执行 |
当事人- 广东信士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御织纺针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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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异339号张韶军、董少强、佛山市御织纺针织有限公司、张孟周:关于广东信士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张韶军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的(2020)粤0604执异339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广东信士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其为(2013)佛城法执字第3654号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定,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一、依法撤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604执异339号执行裁定书;二、依法将(2013)佛城法执字第365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广东信士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承办法官:曹彦法官助理:陈卓辉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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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6 |
6 |
(2018)粤06民撤2-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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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撤2-1号 | - |
原告- 佛山市博浩商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国科镇南厨具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信士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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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撤2-1号黄杏英:我院已受理原告佛山市博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信士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国科镇南厨具实业有限公司、黄德来、黄启宁、黄杏英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佛山市博浩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佛山市博浩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800元,经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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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6 |
7 |
(2017)粤06民终229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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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2297号 |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
当事人- 广东信士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御织纺针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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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2297号李金萍、董少强、张孟周、佛山市御织纺针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广东信士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韶军以及原审第三人李金萍、董少强、张孟周、佛山市御织纺针织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本案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466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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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31 |
8 |
(2014)佛城法执字第357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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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广东信士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李洪锋 陈凤金 李晓琳 佛山市雅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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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城法执字第3573号-2李洪锋、陈凤金、李晓琳、佛山市雅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信士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洪锋、陈凤金、李晓琳、佛山市雅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佛山市公信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李洪锋名下的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叠北村头三幅堂20号房屋进行评估。经评估确认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叠北村头三幅堂20号房屋价值为人民币222.14万元,估价报告编号:佛公房估字[2015]第216号。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估价报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评估报告书的结果有异议,请在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本院将把上述房产移交拍卖。特此公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本院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邮编:528200承办人:刘法官联系电话:8380879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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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3 |
9 |
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商业城康怡花园16幢13B02房变卖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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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广东信士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北五金压铸工艺厂 黄伟润 刘伊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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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变卖财产公告(2014)佛城法执字第1195号关于广东信士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北五金压铸工艺厂、黄伟润、刘伊亚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拍卖属于被执行人黄伟润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商业城康怡花园16幢13B02房【权利证号:3831640】,但经三次拍卖均未能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黄伟润的上述财产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进行变卖,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一、变卖财产: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商业城康怡花园16幢13B02房【权利证号:3831640】。二、变卖价格:人民币705344元。三、变卖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四、应买方式:自本公告公布之日后六十日内,以每十日为一期,采用先到先得的原则。凡应买人可向本院缴交全额变价款,同一期内只有一个应买人的,即确定应买人为买受人,之后缴款的应买人所缴款项则由本院全额退回;同一期内有多名应买人的,买受人由本院组织抽签决定。五、应买人注意事项:1、过户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及其他款项,以及在应买之前产生的与变卖标的物相关的未缴清的费用、款项由买受人承担;2、上述房地产按现状变卖,实际面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定的面积为准;3、上述房地产的变卖款汇入本院执行款账户(账号:42330104000244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分行同华支行,户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并在汇款单中写明交款人名称或姓名(以汇款单中写明的交款人名称或姓名确定买受人的身份)、用途[应买(2014)佛城法执字第1195号];4、应买人缴款同时,个人向本院提交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应买申请书〔注明应买标的、案号(2014)佛城法执字第1195号、联系人电话〕;5、变卖事宜联系人:王德华、李智惠,联系电话:0757-83283673,联系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二○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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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4 |
10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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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 广东信士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北五金压铸工艺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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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城法执字第1195号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北五金压铸工艺厂、黄伟润、刘伊亚:关于广东信士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北五金压铸工艺厂、黄伟润、刘伊亚追偿权纠纷一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3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北五金压铸工艺厂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代偿款2625000元及利息、违约金,黄伟润、刘伊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北五金压铸工艺厂、黄伟润、刘伊亚同时应支付案件受理费31825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伟润所有的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商业城康怡花园16幢13B02房,并依法委托佛山市华鹍房地产与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现该评估公司已出具佛华鹍房字【2014】B0134号评估报告书,经评估,上述房产价值为110210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佛华鹍房字【2014】B0134号评估报告书。本公告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特此公告。二○一四年十二月二日本公告刊登于“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网,并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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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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