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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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税二稽罚[2019]127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在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你单位接受杭州星开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15份通用机打发票,项目为劳务费,共列支劳务费4225330.26元,款项未支付。实际用于职工工资发放4035158.63元,余额190171.63元到2015年12月仍保留在企业账上,未作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已构成偷税,对少缴企业所得税47542.91元处以50%的罚款计23771.46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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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9 | 详情 |
2 | 杭地税稽罚[2018]8号 |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
1.你公司2014年共计发放员工工资薪金26573481.21元、年终奖7399782.37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63517.61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75404.25元,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扣缴个人所得税288113.35元。2.你公司2015年1-10月共计发放员工工资薪金23174120.42元、年终奖7564860.93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03462.20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32714.57元,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扣缴个人所得税270747.62元。对你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地税缴纳情况的检查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对你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为处以相应税款50%的罚款,共计279430.54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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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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