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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康建设

    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省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B区18号中康总部大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123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25
    • 送达公告 22

    法律诉讼123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吴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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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1民辖终454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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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28 2021-10-09
    2

    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与葛记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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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1民辖终448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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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22 2021-10-09
    3

    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与贾元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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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1民辖终445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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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22 2021-10-09
    4

    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与何立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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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1民辖终446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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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22 2021-10-09
    5

    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与何立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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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1民辖终446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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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22 2021-10-08
    6

    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与葛记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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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1民辖终448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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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22 2021-10-08
    7

    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与贾元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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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1民辖终445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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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22 2021-10-08
    8

    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与赵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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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1民辖终337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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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24 2021-09-09
    9

    唐庆友等与谢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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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1民辖终342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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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24 2021-09-09
    10

    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周书田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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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1民辖终328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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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24 2021-09-09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25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2)京0119执400号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01-29 详情
    2 (2021)豫0482执3501号 汝州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10-20 详情
    3 (2021)云0111执9149号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8-27 详情
    4 (2021)赣0121执2514号 南昌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8-02 详情
    5 (2021)京0112执9348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1-07-26 详情
    6 (2021)黔0304执5264号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7-22 详情
    7 (2021)豫0482执2342号 汝州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7-12 详情
    8 (2021)赣0121执2260号 南昌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7-08 详情
    9 (2021)豫0482执2093号 汝州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6-17 详情
    10 (2021)藏0102执1093号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5-10 详情

    送达公告2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上诉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姜苏如、第三人容城县兴荣彩钢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文书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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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赣71民终15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上诉人-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姜苏如 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容城县恒基加油站 容城县家友工程机械租赁处 容城县兴荣彩钢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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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告(2022)赣71民终15号姜苏如、容城县兴荣彩钢厂:本院受理上诉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姜苏如、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容城县家友工程机械租赁处、容城县兴荣彩钢厂、容城县恒基加油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赣71民终15号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答辩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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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31
    2

    上诉人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陶勇福、谈亮峰、蔡耀成、陈德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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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1民终2426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 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谈亮峰 陈德萍 蔡耀成 陶勇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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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亮峰: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陶勇福、谈亮峰、蔡耀成、陈德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1年10月8日9时30分在南昌市中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联系电话:88162642联系地址: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2021年8月6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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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6
    3

    原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姜苏如、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容城县家友工程机械租赁处、容城县恒基加油站、蓉城县兴荣彩钢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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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7101民初219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容城县恒基加油站 容城县家友工程机械租赁处 被告- 姜苏如 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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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苏如、蓉城县兴荣彩钢厂:本院受理原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姜苏如、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容城县家友工程机械租赁处、容城县恒基加油站、蓉城县兴荣彩钢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0二一年七月六日(院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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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6
    4

    (2021)浙02民再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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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民终4581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上诉人- 孙继美 被上诉人- 宁波鸿运纸业有限公司 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隋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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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民再8号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隋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二审上诉人孙继美与二审被上诉人宁波鸿运纸业有限公司、你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民再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8)浙02民终4581号民事判决及宁北四环海曙区人民法院(2018)浙0213民初1209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维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8)浙0203民初120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三、中康公司、鸿运公司对隋唐公司支付孙继美工程款35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孙继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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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7
    5

    (2021)浙02民再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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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民再8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 孙继美 再审被申请人- 上海随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鸿运纸业有限公司 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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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随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二审上诉人孙继美与二审被上诉人宁波鸿运纸业有限公司、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随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诚信诉讼提示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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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3
    6

    上诉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姜苏如、敖翔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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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71民终157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上诉人-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姜苏如 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敖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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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告(2020)赣71民终157号姜苏如:本院受理上诉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姜苏如、敖翔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江西院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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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1
    7

    原告张忠欢诉你和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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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403民初17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张忠欢 被告- 江政和 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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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赣0403民初1733号江政和:本院受理原告张忠欢诉你和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江政和就(2020)赣0403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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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8
    8

    张忠欢诉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政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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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403民初17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张忠欢 被告- 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政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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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公告江政和:本院受理张忠欢诉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政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向你住址邮寄判决书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403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忠欢支付钢材款374527元及利息467988元(以月利率2%,以每笔钢材款为基数,自提货后第三个月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算至2020年5月19日);二、驳回原告张忠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2020年12月17日联系电话:0792-8619383承办法官:蔡振霄联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滨江路228号石化总厂北区邮政编码:332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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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8
    9

    二审上诉人孙继美与二审被上诉人宁波鸿运纸业有限公司、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随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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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民监12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 审查的孙继美 再审被申请人- 宁波鸿运纸业有限公司 中康建设管理 上海随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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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民监12号上海随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审查的二审上诉人孙继美与二审被上诉人宁波鸿运纸业有限公司、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随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民监12号民事裁定。本院裁定: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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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1
    10

    上诉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姜苏如、敖翔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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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71民终157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上诉人-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姜苏如 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敖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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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告(2020)赣71民终157号姜苏如:本院受理上诉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姜苏如、敖翔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答辩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江西院印)联系人:付诗雨电话:0791-87035002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二七南路129号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庭邮政编码:3300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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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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