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高区工商亚处字〔2018〕第5号 | 吐鲁番市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属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二、处以违法经营总额1155元20%的罚款,计人民币231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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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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