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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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张伟与昆明佳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必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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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545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张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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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8-13 |
2 |
王可智与昆明佳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必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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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476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王可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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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8-13 |
3 |
赵建平与昆明佳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必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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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464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赵建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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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8-13 |
4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丹霞路支行、王雍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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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财保4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丹霞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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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8-13 |
5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丹霞路支行、陈楚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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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财保4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丹霞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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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8-13 |
6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南市区支行、李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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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财保38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南市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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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5-11 | 2021-08-13 |
7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南市区支行、李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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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财保39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南市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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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5-11 | 2021-08-13 |
8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南市区支行、陈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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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2执8077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南市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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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5-11 | 2021-08-13 |
9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南市区支行、李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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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财保39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南市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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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5-11 | 2021-08-13 |
10 |
云南官房迈腾有限公司、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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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财保18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人-云南官房迈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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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18 | 2021-04-1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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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云0112民初字第3924号 | - |
原告- 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陈亚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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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 G70 | 2017-03-12 |
2 | - | - |
原告- 昆明兆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陈亚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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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G71 | 2016-09-1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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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云0103执3556号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06 | 详情 |
2 | (2020)云0103执3176号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17 | 详情 |
3 | (2020)云0103执3175号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17 | 详情 |
4 | (2020)云0103执3174号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17 | 详情 |
5 | (2020)云0103执3173号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17 | 详情 |
6 | (2020)云0103执3172号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17 | 详情 |
7 | (2020)云0103执3171号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17 | 详情 |
8 | (2020)云0103执3170号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17 | 详情 |
9 | (2020)云0103执3169号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17 | 详情 |
10 | (2020)云0103执3168号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1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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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云0102民初64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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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民初640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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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6400号毛艳: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你与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692999.26元;2、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计算,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1月I5日,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42314.66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坐落于昆明市度假区海埂路片区广福路与前兴路交叉口中天融域小区5号地块25幢2单元802号房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第一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5、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应向原告承担的全部债务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利息、逾期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和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23日9时30分在五华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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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
2 |
(2021)云0102民初64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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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民初640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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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6400号毛艳: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你与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692999.26元;2、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计算,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1月I5日,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42314.66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坐落于昆明市度假区海埂路片区广福路与前兴路交叉口中天融域小区5号地块25幢2单元802号房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第一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5、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应向原告承担的全部债务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利息、逾期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和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6日9时30分在五华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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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
3 |
(2020)云0102民初2375、2376、2377、238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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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被告- 邵加双 昆明鸿乙名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李敏 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颜礼交 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史鹤冲 王艳清 昆明鸿乙名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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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2375、2376、2377、2382号邵加双、昆明鸿乙名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李敏、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颜礼交、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史鹤冲、王艳清、昆明鸿乙名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以及截止2020年1月8日止利息,并支付自2020年1月9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同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罚息及复利按利息利率上浮50%计算;2、请求判令其余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对抵押物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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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4 |
4 |
(2019)云0102民初1528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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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152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被告- 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陈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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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2民初15282号陈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诉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云0102民初152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视为发生法律效力。(2019)云0102民初15282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被告陈杨、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7日签订的530115900-2032-20130259902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被告陈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借款本金62736元及截至2020年3月9日的利息3097.13元、罚息578.31元,并承担上述借款本金自2020年3月1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530115900-2032-20130259902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三、被告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杨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5元、保全费710元,由被告陈杨、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〇年五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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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6 |
5 |
(2019)云0102民初1528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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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152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被告- 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陈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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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2民初15286号陈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诉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云0102民初152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视为发生法律效力。(2019)云0102民初15286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被告陈杨、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7日签订的530115900-2032-20130260023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被告陈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借款本金62736元及截至2020年3月9日的利息3097.13元、罚息573.43元,并承担上述借款本金自2020年3月1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530115900-2032-20130260023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三、被告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杨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5元、保全费710元,由被告陈杨、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〇年五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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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6 |
6 |
(2019)云0102民初1528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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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152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被告- 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陈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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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2民初15281号陈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诉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云0102民初152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视为发生法律效力。(2019)云0102民初15281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被告陈杨、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7日签订的530115900-2032-20130260220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被告陈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借款本金64800.11元及截至2020年3月9日的利息3727.12元、罚息804.67元,并承担上述借款本金自2020年3月1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530115900-2032-20130260220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三、被告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杨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5元、保全费738元,由被告陈杨、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〇年五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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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6 |
7 |
(2019)云0102民初1527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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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152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被告- 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陈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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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2民初15275号陈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诉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云0102民初152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视为发生法律效力。(2019)云0102民初15275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被告陈杨、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7日签订的530115900-2032-20130259819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被告陈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借款本金304784.41元及截至2020年3月9日的利息14969.53元、罚息2919.71元,并承担上述借款本金自2020年3月1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530115900-2032-20130259819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三、被告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杨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98元、保全费2153元、邮寄费54元,由被告陈杨、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〇年五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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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6 |
8 |
(2019)云0102民初1527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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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152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被告- 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陈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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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2民初15276号陈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诉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云0102民初152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视为发生法律效力。(2019)云0102民初15276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被告陈杨、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7日签订的530115900-2032-20130259715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被告陈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借款本金64800.11元及截至2020年3月9日的利息3727.12元、罚息804.67元,并承担上述借款本金自2020年3月1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530115900-2032-20130259715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三、被告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杨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5元、保全费738元,由被告陈杨、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〇年五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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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6 |
9 |
(2020)云01执异3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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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执异34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合泰丰实业有限公司 云南中天世纪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云南恒基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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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云南恒基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合泰丰实业有限公司、云南中天世纪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孙静、闫泰丞、苏宛娜中布、万晓彤:本院在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恒基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曲靖红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合泰丰实业有限公司、云南中天世纪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孙静、闫泰丞、苏宛娜中布、闫政柏、万晓彤合同纠纷一案,昆明红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0)云01执异34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昆明红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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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3 |
10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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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执44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南市区支行 当事人- 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陈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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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南市区支行申请执行陈伟、杨红波、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昆明云润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陈伟所有的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金河社区中天融域小区5幢1202号房产(合同登记号:KM2012071334750)进行评估,现已作出昆云房鉴字[2020]第01003号评估报告书,鉴定结论为:该房产在价值时点为2020年01月09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75.04万元。现予以公告送达。上述评估报告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五日内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本院依法公开拍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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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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