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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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拱公(康)行罚决字[2021]03107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康桥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初,浙江英普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孙某建立劳动关系,该单位与孙某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按时将孙某的信息报送到公安机关。2021年12月2日9时许,被康桥派出所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英普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湖墅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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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3 | 详情 |
2 | 杭拱公(康)行罚决字[2019]52464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康桥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经营地址位于康贤路的浙江英普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2019年10月10日雇佣员工张某某(女,34岁,广西人))后,未将劳动者张某某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2019年10月2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英普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各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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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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