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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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余卫公罚〔2022〕19号 | 余姚市卫生健康局 |
被处罚人:环球岛(余姚)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74731459C现已查明:2022年03月23日,环球岛(余姚)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你单位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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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1 | 详情 |
2 | 浙余卫公罚〔2021〕008号 | 余姚市卫生健康局 |
2020年12月22日环球岛(余姚)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供顾客使用的陶瓷杯进行清洗、消毒、保洁,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余姚市卫生健康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叁佰元。。上述罚款,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余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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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3 | 详情 |
3 | 余公(凤)行罚决字[2020]03521号 | 余姚市公安局凤山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9月27日早上,余**作为余姚市**商务宾馆前台人员,对前来住宿的旅客刘*未按规定将该人住宿旅客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仍安排刘**入住该宾馆8328号房间,余**后于2020年9月27日上午被凤山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余姚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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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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