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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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洪环行罚〔2019〕12号 |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8月10日对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单位污水处理站、废气收集系统正在运行,南昌市环境监测站采样人员对该单位厂界进行了现场采样监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厂界西南面臭气浓度分别为23mg/m3和22mg/m3,超过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臭气浓度厂界标准20mg/m3(无量纲)。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细化“2.符合下列情形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1)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且浓度超标1倍以下的,处10万—20万元罚款;总量超标5%以内的,处10万—20万元罚款。同时具有上述两种情形的,处30万元罚款”,决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南昌市财政局罚没款专户:收款人全称:南昌市财政局开户银行:江西银行八一支行帐号:1882610********398X4执法单位全称:南昌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单位代码:3180200608编码:3000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或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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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9 | 详情 |
2 | 洪环行罚〔2018〕35号 | 南昌市环保局 |
罚款拾万零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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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1 | 详情 |
3 | 洪环行罚〔2017〕61号 | 南昌市环保局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贰佰柒拾伍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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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5 | 详情 |
4 | 洪环行罚〔2017〕11号 | 南昌市环保局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壹万柒仟柒佰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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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7 | 详情 |
5 | 洪环行罚〔2017〕10号 | 南昌市环保局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贰万零捌佰零伍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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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7 | 详情 |
6 | 洪环行罚〔2017〕1号 | 南昌市环保局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玖仟叁佰肆拾伍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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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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