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昆环罚〔2019〕38号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
1.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8万元罚款;2.对危险废物扬散、流失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3.对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10日整改违法行为;4.对未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5日整改违法行为。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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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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