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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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西市管市监罚处字〔2020〕87号 |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因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且主动消除隐患,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的相关规定,本局给予减轻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并作如下处罚:1、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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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3 | 详情 |
2 | 杭西公(三)行罚决字[2020]05542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三墩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0月02日我局民警在杭州市西湖区申花路798号对杭州紫金港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登记8016房间内旅客林某某的有效身份信息,责令该单位三日内改正。2020年10月9日上午8时30分许我局民警再次对杭州紫金港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工作人员仍未按规定登记9019房间内旅客张某某的有效身份信息。该杭州紫金港大酒店有限公司已构成违反《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项旅馆未按规定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紫金港大酒店有限公司罚款壹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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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9 | 详情 |
3 | 杭西公(三)行罚决字[2018]15702号 | 西湖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10月21日我局民警在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申花路798号(杭州紫金港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杭州紫金港大酒店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登记1203房间内廖某某的有效身份信息,责令你公司三日内改正。2018年10月29日10时许,我所民警工作中发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申花路798号(杭州紫金港大酒店有限公司),公司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登记1008房间内旅客王洪彦的有效身份信息,被公安机关查获。杭州紫金港大酒店有限公司已构成违反《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的旅馆未按规定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紫金港大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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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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