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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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高新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117号 | 浙江省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10月27日,当事人在高新区冬青路389号收吧收吧二手车市场内建筑物外墙新增设了6块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总面积为774.41平方米,未获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允许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相关手续,且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未改正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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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 详情 |
2 | (高新)应急罚〔2021〕009号 | 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021年2月23日,宁波国家高新区聚贤街道应急所会同宁波国家高新区安监局对宁波爱扣优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了未对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进行定期的检查等5条安全生产隐患,随后执法人员开具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年02月24日对宁波爱扣优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予以立案调查,当日下午,聚贤街道应急所对宁波爱扣优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企业现场负责人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了解,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提取了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文书资料。现查明:宁波爱扣优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记录复印件1份〔(聚贤)应急检记〔2021〕005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聚贤)应急责改〔2021〕005号〕、袁国海的询问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卢飞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宁波爱扣优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宁波爱扣优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本机关于2021年03月0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3天的法律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现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对宁波爱扣优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处以五万以下罚款,本案无从轻从重情节,适用一般处罚,结合《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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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5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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