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甬北市监处〔2020〕263号 |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建议给予罚款最高数额36%,即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有关问题的复函通知》(浙价检〔2017〕142号),每套商品房的标价行为是独立的价格行为。该公司销售59套商品房的标价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从轻处罚:罚款10.62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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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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