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夏工商处字(2016)第 7 号 | 夏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当事人销售给消费者的商品卡垫,内充物确定为塑料编织袋、生活垃圾、服装边角废料等,而不是当事人承诺的羊毛,属销售不合格商品。当事人的此行为违反了《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的规定,我办案机构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1、依法没收已扣留物品;2、并处罚款66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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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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