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南环监察行罚〔2018〕126号 | 南昌县环保局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止桥架、线槽生产项目)并处罚款贰万肆仟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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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9 | 详情 |
2 | 南市监特设处〔2020〕320号 |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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