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东人社监字〔2020〕第32-1140号 | 广东省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在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6月6日期间使用童工从事生产工作。上述事实有童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应征登记表、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考勤工资明细、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考勤明细以及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局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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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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