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吉林永辉

    吉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长春吾悦广场店

    存续
    • 官网:-
    •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1888号新城吾悦广场负一层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长绿市监行处字〔2020〕124号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

    2020年6月15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收到吉林省华科检测有限公司编号为SP-202005220013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被抽检单位为吉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长春吾悦广场店,被抽检食品羊肉,经抽样检验,挥发性盐基氮项目不符合GB270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超市涉案的生鲜羊肉是冷冻羊肉在室温解冻后存放到冷藏柜内,为了使羊肉完全解冻,羊肉解冻时在室温条件下存放的时间较长,未能及时冷藏,冷藏柜是敞开销售的,没有密闭,不能达到冷藏效果,当天剩余的羊肉反复冷冻解冻,导致羊肉腐败变质,使羊肉挥发性盐基氮实测值超标。认定其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直至案发时,当事人吉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长春吾悦广场店涉案的羊肉共10千克,由于切割和销售过程中水分流失导致损耗,损耗的重量是0.227千克,实际销售了9.773千克,销售总金额是806.95元;进货价是每千克72.00元,货值金额是806.95元,违法所得是86.95元。属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下的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非主观故意,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提供相应材料,索证索票齐全,案发时未造成人身、财产及其他严重危害后果。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九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裁量标准227中违法较轻的标准为“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下的”的规定,对应的处罚标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万元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6.95元;2、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罚没合计50086.95元。 收起

    ... 展开
    2020-07-21 详情
    2 长绿市监行处字[2020]29号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

    03|罚款;05|没收非法财物; 收起

    ... 展开
    2020-04-24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0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土地抵押0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