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天公(消)行罚决字〔2018〕0033号 | 天台县县公安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浙江天台金恒德汽车用品百货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建设银行(帐号:330016673350590007930009),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营业浙江天台金恒德汽车用品百货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8年2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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