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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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吉临港经济区开发建设总公司与浙江法拿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建灵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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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安吉临港经济区开发建设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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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安吉临港经济区开发建设总公司、浙江法拿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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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吉临港经济区开发建设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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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安吉临港经济区开发建设总公司、浙江保龙机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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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吉临港经济区开发建设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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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梁瑞荣与王高宏、浙江保龙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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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梁瑞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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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浙江安吉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勤龙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富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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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安吉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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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安吉临港经济区开发建设总公司与浙江保龙机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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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安吉临港经济区开发建设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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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张全周、浙江保龙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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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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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孙春伟与王高宏、浙江保龙机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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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孙春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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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保龙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法拿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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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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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梁瑞荣、王高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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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梁瑞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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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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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浙0523民初4208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 安吉临港经济区开发建设总公司 被告- 浙江法拿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高建灵 浙江保龙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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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吉县人民法院 | - | 2016-12-21 |
2 | (2016)浙0523民初30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 被告- 浙江勤龙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水牛石餐饮有限公司 杨富德 浙江法拿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保龙机械有限公司 王高宏 杨富裕 高建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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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吉县人民法院 | - | 2016-11-17 |
3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勤龙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水牛石餐饮有限公司 杨富德 浙江法拿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保龙机械有限公司 王高宏 杨富裕 高建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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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吉县人民法院 | - | 2016-08-1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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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105执544号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暂无 | 2017-02-20 | 详情 |
2 | (2016)浙0110执8404号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暂无 | 2016-11-17 | 详情 |
3 | (2016)浙0110执6014号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暂无 | 2016-08-2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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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浙0523民初42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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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3民初4208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 安吉临港经济区开发建设总公司 被告- 浙江法拿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高建灵 浙江保龙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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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拿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爱锦、高建灵、浙江保龙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高宏:本院受理原告安吉临港经济区开发建设总公司与被告浙江法拿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建灵、浙江保龙机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23民初420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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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
2 |
(2016)浙0523民初30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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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3民初30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勤龙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水牛石餐饮有限公司 杨富德 浙江法拿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保龙机械有限公司 王高宏 杨富裕 高建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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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拿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爱锦、浙江保龙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高宏及其本人、高建灵: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勤龙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水牛石餐饮有限公司、杨富德、浙江法拿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保龙机械有限公司、王高宏、杨富裕、高建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23民初3014号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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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8 |
3 |
(2016)浙0523民初30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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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3民初30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勤龙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水牛石餐饮有限公司 杨富德 浙江法拿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保龙机械有限公司 王高宏 杨富裕 高建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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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拿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爱锦、浙江保龙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高宏及其本人、高建灵: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勤龙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水牛石餐饮有限公司、杨富德、浙江法拿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保龙机械有限公司、王高宏、杨富裕、高建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共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浙江勤龙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复息176442.82元(以上利息、复息暂计算至2016年4月25日,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按月利率10.25‰计收利息,自起诉之日次日起按月利率10.25‰加收50%计收罚息,对欠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杭州水牛石餐饮有限公司、杨富德、浙江法拿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保龙机械有限公司、王高宏、杨富裕、高建灵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公费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不举证、不答辩视为自行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马琴芳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苏娈、人民陪审员俞步步组成合议庭,并定于期满后即2016年11月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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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6 |
4 |
(2016)浙0110民初20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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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20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余杭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浙江法拿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勤龙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保龙机械有限公司 杭州鑫龙机电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保龙机械有限公司 王高宏 夏彩霞 刘秀梅 杨富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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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拿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勤龙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建灵、杨富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余杭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保龙机械有限公司、杭州鑫龙机电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保龙机械有限公司、王高宏、夏彩霞、刘秀梅、杨富裕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保全裁定书、查封清单及(2016)浙0110民初2014号判决书等。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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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4 |
5 |
(2016)浙0110民初20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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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20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余杭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保龙机械有限公司 杭州鑫龙机电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法拿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勤龙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保龙机械有限公司 王高宏 夏彩霞 刘秀梅 高建灵 杨富德 杨富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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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拿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勤龙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建灵、杨富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余杭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保龙机械有限公司、杭州鑫龙机电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法拿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勤龙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保龙机械有限公司、王高宏、夏彩霞、刘秀梅、高建灵、杨富德、杨富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7日9时在本院塘栖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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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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