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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新大新荔湾商厦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100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荔市监处字[2020]10号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市新大新荔湾商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61917980H;住所: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100号;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剑华; 经营范围: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钟表维修服务;冷冻肉零售;日用电器修理;零售鲜肉(仅限猪、牛、羊肉);场地租赁(不含仓储);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零售冷却肉(仅限猪、牛、羊肉);验光配镜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物业管理;广告业;乳制品批发;烟草制品零售;酒类零售;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零售;复印服务;预包装食品零售;预包装食品批发;散装食品批发;烘焙食品制造(现场制售);乳制品零售;散装食品零售。    2020年2月12日,本局接到上级交办线索,内容为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为进一步查清案情,遂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持营业执照在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100号从事百货销售活动。期间,从供应商广州极户外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购进天津北极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杉木山装”牌、型号为B0183的黄雀超轻双肩背(包)4个及型号为B0296的温哥华双肩背包2个,广州山野客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AMEISEYE(黄蚂蚁)”牌型号为MY3009的户外运动背囊系列2个;另从供应商广州市信和勇邦服饰有限公司购进该公司生产的“曼诺·比菲”牌、型号为M1911H6118的中长款外套5件及型号为M1913H6036的梭织风衣11件进行销售。本局根据现场笔录、商品照片、询问笔录、检验报告及当事人提供的进销单据和电脑记录,确认上述商品的吊牌标价分别为53元、569元、489元、999元以及1389元;据此,确定上述五款商品的货值为22602元。  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五款商品进行抽样,每款产品抽取1件检验,封存1件备样;并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验及出具检验报告,情况如下:1、“杉木山装”牌、型号为B0183的黄雀超轻双肩背(包)的检验报告(编号:19S003511)结论为:样本所检项目(1.标志、标签;2.振荡冲击性能)不符合QB/T1333-2010标准要求,判定监督总体较严重不合格;  2、“杉木山装”牌、型号为B0296的温哥华双肩背包的检验报告(编号:19S003512)结论为:样本所检项目(1.标志、标签;2.振荡冲击检验报告性能)不符合QB/T1333-2010标准要求,判定监督总体较严重不合格;  3、“AMEISEYE(黄蚂蚁)”牌、型号为MY3009的户外运动背囊系列的检验报告(编号:19S003513)结论为:样本所检项目(1.标志、标签;2.振荡冲击性能)不符合QB/T1333-2010标准要求,判定监督总体较严重不合格;  4、“曼诺·比菲”牌、型号为M1911H6118的中长款外套的检验报告(编号:19S003759)结论为:样本所检项目(耐干洗色牢度)不符合FZ/T81007-2012标准要求,判定监督总体较严重不合格;  5、“曼诺·比菲”牌、型号为M1913H6036的梭织风衣的检验报告(编号:19S003760)结论为:样本所检项目(纤维含量)不符合GB/T29862-2013标准要求,判定监督总体较严重不合格。  2020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5份检验报告及《商品质量抽查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由于当事人统一纳税,不能单独核算出涉案商品的税费金额,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本案收集的证据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5份《检验报告》、由当事人签收的《商品质量抽查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的送达回执、当事人提供的订货单、价格台账、售货小票、电脑进销记录等。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取得程序正当、内容真实,而且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形成证据链。 本局于2020年3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荔市监告字[2020]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补充证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五款商品经检验判定均为总体较严重不合格,其违法行为性质明确、证据确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经检验为总体较严重不合格的五款商品,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经检验为总体较严重不合格的“杉木山装”牌、型号为B0183的黄雀超轻双肩背(包)1个及型号为B0296的温哥华双肩背包1个,“AMEISEYE(黄蚂蚁)”牌型号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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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26 详情
    2 荔综城处字〔2018〕第20083号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罚款5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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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18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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