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桐公(消)行罚决字〔2016〕0158号 | 桐庐县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杭州中科赛思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根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122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杭州中科赛思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建行(33001617135050007409)。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桐庐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6年9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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