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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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桐公(南)行罚决字[2021]01739号 | 浙江省桐庐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8月12日09时55分许,民警在桐庐县城南街道白云源路xx号的桐庐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阿xx的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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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6 | 详情 |
2 | 杭卫传罚[2020]32号 |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被处罚人:桐庐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于2020年6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1、在你单位二楼治疗室内发现有灭菌日期为2020年4月8日、2020年5月25日的灭菌后器械,在你单位五楼手术室内一小房间发现一台压力蒸汽灭菌器正处于运行状态,你单位现场不能提供压力蒸汽灭菌器的物理、化学、生物监测记录。2、在你单位二楼护士台发现一瓶恒迪皮肤粘膜消毒液,你单位现场不能提供该消毒剂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等资料。当日对你单位开展消毒隔离采样,采集医务人员手涂抹物8份、治疗用水2份,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编号:0003203、0003204)的被采样人签名是柴丽敏。2020年6月17日收到报告编号为杭安康(2020)检字第2020060072、2020060073号检测报告,其中样品编号2020060072-092F门诊02医务人员手涂抹物菌落总数40CFU/cm2,样品编号2020060072-102F门诊大厅医务人员手涂抹物菌落总数17CFU/cm2,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4.2.1卫生手消毒后医务人员手表面的菌落总数应≤10CFU/cm2”的规定;样品编号2020060073-01污物暂存间终末漂洗水电导率226μS/cm,不符合《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1部分:管理规范》(WS310.1-2016)“10.1清洗用水:……终末漂洗用水的电导率应≤15μS/cm”的规定。现已查明:1、你单位开展压力蒸汽灭菌工作未开展物理、化学、生物监测;2、你单位医务人员手涂抹物菌落总数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3、你单位终末漂洗水为自来水,电导率226μS/cm,不符合《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1部分:管理规范》的要求;4、你单位购进第一类消毒产品恒迪皮肤粘膜消毒液未按要求进行查验。2020年8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杭卫传罚告〔2020〕3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未定期开展消毒灭菌效果检测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仟圆整(4000.00元)的行政处罚。你单位购进消毒产品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仟圆整(4000.00元)的行政处罚。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仟圆整(800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所属杭州市区的各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起诉,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08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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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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