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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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西公(玉)行罚决字[2020]04544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玉泉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杭州同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26日招聘的流动人口王某为员工,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违反《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2020年08月1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杭州同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按时报送或告知信息的违法行为。经查,杭州同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为王海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同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责令限期三日内改正、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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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0 | 详情 |
2 | 杭市监景罚处〔2020〕23号 |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警告。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代收行,上缴国库。(银行地址:建行浙江省分行各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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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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