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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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税三稽罚[2019]144 | 温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从葛垟茶叶生产基地拉回的机器设备闲置未用,2016年计提折旧176112.48元,2017年计提折旧176046.85元未作纳税调整,影响当期损益,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你公司2016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609631.9元,经查核实应纳税所得额-433519.42元(-609631.9+176112.48),2017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1898296.61元,经查核实应纳税所得额-1722249.76元(-1898296.61+176046.85);2016年12月研发人员劳务费和奖金支出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2975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8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8175元。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及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8175元50%的罚款计9087.5元,对你公司2016年-2017年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以10000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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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4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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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浙江四贤茶业有限公司 | 泰顺中都实业有限公司 | 200 | 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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