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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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杨焕旺、浙江四贤茶业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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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29民特33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杨焕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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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 2021-01-27 | 2021-03-29 |
2 |
泰顺县官引茶厂、浙江四贤茶业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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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29民特35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泰顺县官引茶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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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 2021-01-26 | 2021-03-29 |
3 |
吴玉传、浙江四贤茶业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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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29民特36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吴玉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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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 2021-01-26 | 2021-03-29 |
4 |
黄居日、浙江四贤茶业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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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29民特46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黄居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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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 2021-01-26 | 2021-03-29 |
5 |
陈仙强、浙江四贤茶业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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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29民特37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陈仙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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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 2021-01-26 | 2021-03-29 |
6 |
潘旭新、浙江四贤茶业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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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29民特34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潘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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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 2021-01-26 | 2021-03-29 |
7 |
杨奕生、浙江四贤茶业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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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29民特45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杨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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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 2021-01-26 | 2021-03-29 |
8 |
夏成怀、浙江四贤茶业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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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29民特32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夏成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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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 2021-01-26 | 2021-03-29 |
9 |
程启岁、浙江四贤茶业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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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29民特42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程启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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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 2021-01-26 | 2021-02-02 |
10 |
王寿锦、浙江四贤茶业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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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29民特41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王寿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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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 2021-01-26 | 2021-02-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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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302民初586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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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02民初586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四贤茶业有限公司 吴文彬 吴达 刘利芳 吴敏松 吴永明 胡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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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明(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6111115031):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四贤茶业有限公司、吴文彬、吴达、刘利芳、吴敏松、吴永明、胡昌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浙0302民初586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详见民事判决书或裁判文书公开网)。本院限你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二庭413室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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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8 |
2 |
开庭传票等材料送达—(2020)浙0302民初586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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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02民初586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四贤茶业有限公司 吴文彬 吴达 刘利芳 吴敏松 吴永明 胡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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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302民初5866号浙江四贤茶业有限公司、吴永明(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6111115031):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被告浙江四贤茶业有限公司、吴文彬、吴达、刘利芳、吴敏松、吴永明、胡昌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等法律文书。本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二庭413室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0日在本院第七审判庭上午9时20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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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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