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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赣

    武宁县浙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协和大道50号(步红休闲度假村进大门左侧)
    • 简介:-
    • 法律诉讼 8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8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江西富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宁县浙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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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4执153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江西富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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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30 2021-09-13
    2

    江西省标正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武宁县浙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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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423民初135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江西省标正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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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宁县人民法院 2021-07-28 2021-09-29
    3

    刘翔与武宁县浙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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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7执385号 肖像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刘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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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21-03-17 2021-03-31
    4

    申请执行人武宁县安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宁县浙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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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423执1043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申请执行人-武宁县安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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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宁县人民法院 2020-12-18 2020-12-23
    5

    申请执行人上海宗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宁县浙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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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423执857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申请执行人-上海宗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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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宁县人民法院 2020-12-18 2020-12-23
    6

    余小丽申请武宁县浙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终本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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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423执964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余小丽
    宁县浙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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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宁县人民法院 2020-12-09 2020-12-23
    7

    申请执行人黄文华、吴月云与被执行人武宁县浙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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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423执1006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申请执行人-吴月云
    黄文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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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宁县人民法院 2020-12-08 2020-12-23
    8

    申请执行人张姝丽与被执行人武宁县浙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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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423执1084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申请执行人-张姝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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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宁县人民法院 2020-12-08 2020-12-23
    9

    江西省永欣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武宁县浙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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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423民初97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江西省永欣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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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2020-11-05 2020-12-11
    10

    原告江西隆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宁县浙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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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423民初83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江西隆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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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2020-11-04 2020-12-15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9)沪0115执4134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2-20 详情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关于本院受理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与武宁县浙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美吉特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起诉状及调解协议内容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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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赣04民初149号 侵占罪

    原告- 于2018年7月25日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 当事人- 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 美吉特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武宁县浙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美吉特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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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与武宁县浙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美吉特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起诉状及调解协议内容公告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诉武宁县浙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美吉特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双方经协商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公告期内,如有不同意见可书面提交本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公告期满后,本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将依法出具调解书。联系人: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沈双武、施龙西;联系电话:0792-8117516,8532157;联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大道67号;附:1、环境民事公益起诉状;2、调解协议。特此公告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18日附件1:环境民事公益起诉状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3号院3号楼1501。法定代表人:张祥委托代理人:曾祥斌,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宁县浙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协和大道50号。法定代表人:俞刚。被告:美吉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宁区青洋北路101号3号楼1701号、1801号。法定代表人:许斌。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违法侵占湖泊的行为;2、判令被告恢复原状,退地还湖;3、判令被告赔偿违法填湖给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并承担恢复原状期间的生态功能损失,共计500万元(最终以评估确定的数额为准);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监测、检验、鉴定费用,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最终以确定的数额为准);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武宁县浙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江西省武宁县协和大道进行武宁美吉特西海岛项目开发,其中“美吉特”属于美吉特集团有限公司商标,该项目建设用地450亩,总建筑面积32万平方米,总投资约15亿元。根据中央第四环保督察组调阅的资料发现,截止2016年,被告武宁县美吉特庐山西海岛项目共计占用湖面95.26亩,其中没有获得合法批复的有47亩,占总面积的约49%。对此,武宁县水利部门在2017年对被告的美吉特项目侵占湖面的违法行为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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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18
    2

    关于本院受理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与武宁县浙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美吉特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起诉状及调解协议内容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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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赣04民初149号 污染环境罪

    原告- 于年月日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 当事人- 美吉特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 被告- 美吉特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 武宁县浙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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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与武宁县浙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美吉特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起诉状及调解协议内容公告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诉武宁县浙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美吉特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双方经协商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公告期内,如有不同意见可书面提交本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公告期满后,本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将依法出具调解书。联系人: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沈双武、施龙西;联系电话:0792-8117516,8532157;联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大道67号;附:1、环境民事公益起诉状;2、调解协议。特此公告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18日附件1:环境民事公益起诉状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3号院3号楼1501。法定代表人:张祥委托代理人:曾祥斌,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宁县浙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协和大道50号。法定代表人:俞刚。被告:美吉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宁区青洋北路101号3号楼1701号、1801号。法定代表人:许斌。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违法侵占湖泊的行为;2、判令被告恢复原状,退地还湖;3、判令被告赔偿违法填湖给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并承担恢复原状期间的生态功能损失,共计500万元(最终以评估确定的数额为准);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监测、检验、鉴定费用,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最终以确定的数额为准);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武宁县浙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江西省武宁县协和大道进行武宁美吉特西海岛项目开发,其中“美吉特”属于美吉特集团有限公司商标,该项目建设用地450亩,总建筑面积32万平方米,总投资约15亿元。根据中央第四环保督察组调阅的资料发现,截止2016年,被告武宁县美吉特庐山西海岛项目共计占用湖面95.26亩,其中没有获得合法批复的有47亩,占总面积的约49%。对此,武宁县水利部门在2017年对被告的美吉特项目侵占湖面的违法行为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被告企业在没有合法获批土地的情况下进行开发建设,在相关部门下达责令改正的通知后仍不停止违法行为,导致江西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被非法侵占,生态功能受到损害。根据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江西省检查后确认,被告武宁县浙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违法开发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被告企业的行政违法行为,同时构成环境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损害后果,依法应承担环境侵权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因违法堆放污泥给环境生态造成的损害后果,依法应当承担全部民事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权、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及承担原告的鉴定费、律师费等诉讼费用。原告是2012年6月依法在北京市丰台区民政部门注册成立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至5条的规定,具有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因此,原告特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全部的侵权法律责任,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此致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具状人: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2018年7月2日附件2:调解协议本案当事人在法庭审理后,在法庭组织共同协商后,达成如下一致调解意见:1、本案被告已停止继续填侵占湖泊的行为,已经恢复原状,退地还湖。2、被告同意承担因违法填湖给生态环境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已经发生的应急治理修复费用和恢复原状前的生态功能损失等)共计200万元,原告予以认可。该费用的执行情况需向九江中院报备,接受原告等社会组织的监督。3、被告同意承担原告聘请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共计8万元,在本调解协议达成后3日内由被告向原告一次性付清。4、本案的诉讼费用11400元由被告承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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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18
    3

    关于本院于2018年07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与被告美吉特集团有限公司、武宁县浙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益诉讼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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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赣04民初149号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原告- 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 当事人- 武宁县浙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美吉特集团有限公司 武宁县浙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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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于2018年07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与被告美吉特集团有限公司、武宁县浙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益诉讼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依法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联系人:沈双武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环资审判庭庭长联系电话:0792-8537710联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庐山大道69号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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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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