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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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太仓中瑞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利万新材料有限公司、中石化化工销售(上海)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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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85民初61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太仓中瑞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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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2021-03-19 | 2021-06-10 |
2 |
余姚大发化纤有限公司、浙江汇旭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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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1执31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余姚大发化纤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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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21-03-08 | 2021-03-11 |
3 |
宁波长辉塑料有限公司、浙江汇旭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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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2执4317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长辉塑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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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0-12-28 |
4 |
宁波申能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汇旭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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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6执2452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申能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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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1-01-04 |
5 |
余姚大发化纤有限公司、浙江汇旭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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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1执30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余姚大发化纤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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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2-18 |
6 |
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汇旭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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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1民初11100号之三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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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1-27 |
7 |
14652江阴华西村资本有限公司与浙江汇旭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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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1民初14652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阴华西村资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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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1-27 |
8 |
11105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汇旭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国际商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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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1民初11105号之三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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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1-27 |
9 |
11161江阴轩诺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汇旭实业有限公司、中石化化工销售(上海)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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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1民初11161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阴轩诺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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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2020-10-19 | 2020-11-27 |
10 |
2610张家港保税区华瑞物流有限公司与浙江汇旭实业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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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82民初2610号 | 仓储合同纠纷 |
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华瑞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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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20-07-03 | 2020-09-2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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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仓储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家港保税区华瑞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汇旭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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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G40 | 2020-03-3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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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09执3549号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01 | 详情 |
2 | (2020)浙0281执3115号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13 | 详情 |
3 | (2020)浙0282执4317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10 | 详情 |
4 | (2020)浙0206执2452号 |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10 | 详情 |
5 | (2020)浙0281执3080号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09 | 详情 |
6 | (2020)浙0206执1904号 |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2 | 详情 |
7 | (2020)浙8601执258号 |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01 | 详情 |
8 | (2020)浙0104执2282号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22 | 详情 |
9 | (2020)浙0104执2264号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21 | 详情 |
10 | (2020)浙0104执2262号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2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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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602民初8342号原告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汇旭实业有限公司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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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83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汇旭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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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浙江汇旭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8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浙江汇旭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交付精对苯二甲酸(PTA)1100吨(如无法交付,则退还原告已付货款6940758元),并支付违约金1388151.6元;二、被告浙江汇旭实业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结余货款8533880.08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10月9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最高以1706776元为限);三、被告浙江汇旭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开具31884471.92元的精对苯二甲酸(PTA)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一、二、三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四、驳回原告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21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8217元,由原告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负担8762元,被告浙江汇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2945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33217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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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
2 |
(2020)浙0602民初8342号原告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与浙江汇旭实业有限公司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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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83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汇旭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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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浙江汇旭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8342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财保裁定书、财保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精对苯二甲酸1100吨(货值6940758元),并支付违约金1388151.6元;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结算余款8533880.08元,并支付违约金1706776.016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开具金额为38825229.9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袍江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傅莹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蔡芳琴、杨岳明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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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7 |
3 |
(2019)浙0109民初17078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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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民初170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正杰化纤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汇旭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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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汇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钱江国际时代广场3幢1101室):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正杰化纤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汇旭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9民初170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汇旭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正杰化纤有限公司货款3099595.06元;二、被告浙江汇旭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正杰化纤有限公司结算基差余额430880.40元。如被告浙江汇旭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44元,由被告浙江汇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两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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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5 |
4 |
原告余姚大发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汇旭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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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1民初8370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余姚大发化纤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汇旭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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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1民初8370号之一浙江汇旭实业有限公司:原告余姚大发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汇旭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81民初8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汇旭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余姚大发化纤有限公司货款86829.04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浙江汇旭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姚大发化纤有限公司开具货款[精对苯二甲酸(PTA)]为36103670.9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案案件受理费2221元,由被告浙江汇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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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2 |
5 |
原告余姚大发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汇旭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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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1民初72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余姚大发化纤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汇旭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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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1民初7254号浙江汇旭实业有限公司:原告余姚大发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汇旭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81民初72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汇旭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余姚大发化纤有限公司货款390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780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解除原告余姚大发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汇旭实业有限公司签署的《精对苯二甲酸(PTA)购销合同》;三、驳回原告余姚大发化纤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4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9800元,由原告余姚大发化纤有限公司负担560元,被告浙江汇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924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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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1 |
6 |
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19)113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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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19)113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赵雨双 被告- 浙江汇旭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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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赵雨双与你公司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委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19)1137号仲裁裁决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地址:江干区广景弄6号,电话:56135529)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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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
7 |
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19)113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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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19)113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童佳斌 被告- 浙江汇旭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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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童佳斌与你公司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委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19)1136号仲裁裁决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地址:江干区广景弄6号,电话:56135529)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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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
8 |
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19)113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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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19)113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顾徐鑫 被告- 浙江汇旭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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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顾徐鑫与你公司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委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19)1138号仲裁裁决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地址:江干区广景弄6号,电话:56135529)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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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
9 |
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19)113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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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19)113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鲍迪璐 被告- 浙江汇旭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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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鲍迪璐与你公司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委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19)1139号仲裁裁决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地址:江干区广景弄6号,电话:56135529)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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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
10 |
(2019)浙0109民初170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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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民初170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正杰化纤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汇旭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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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汇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钱江国际时代广场3幢1101室):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正杰化纤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汇旭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2019年度销售合同》;2.被告立即返还多付货款3099595.06元;3.被告支付年度货款返利430880.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3月26日14时2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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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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