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盘市监处字〔2021〕4号 | 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参照《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部分)第十条第二项裁量基准,承办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56.64元;2.罚款人民币120000元;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120356.64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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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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