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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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浙0402执1308号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4-08 | 详情 |
2 | (2022)皖1302执2360号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4-01 | 详情 |
3 | (2022)皖1302执2357号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4-01 | 详情 |
4 | (2022)鄂02执97号 |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3-28 | 详情 |
5 | (2022)鄂12执152号 |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2-03-28 | 详情 |
6 | (2022)鄂12执151号 |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2-03-28 | 详情 |
7 | (2022)浙0226执981号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3-24 | 详情 |
8 | (2022)浙0226执980号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3-24 | 详情 |
9 | (2022)皖1702执1224号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3-18 | 详情 |
10 | (2022)皖1702执1223号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3-1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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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2071民初757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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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757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黄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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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陆招胜独任审理,李德莲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5月30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坦洲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黄孛立即性偿还原告代偿款59013.81元及资金占用费(代偿款59013.81元自2019年1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代偿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22年1月7日为7187.19元),诉讼请求标的金额暂计共人民币66201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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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2 |
2 |
(2021)粤2071民初2337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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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337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陈学 莫宗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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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学、莫宗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23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21576.38元并支付利息(以12383.16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4日起;以9193.22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3日起;分别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计365元(已由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陈学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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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1 |
3 |
(2021)粤2072民初1809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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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1809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庞祖高 钟露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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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18096号钟露冰:本院受理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庞祖高、钟露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1)粤2072民初180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庞祖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11000元及利息(以代偿款111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钟露冰对前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被告庞祖高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0元(已由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庞祖高、钟露冰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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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 |
4 |
(2022)粤06民终152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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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6民终15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升平支行 被上诉人- 范思敏 王火维 王禹接 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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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6民终1523号王禹接、王火维: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升平支行与被上诉人王禹接、范思敏、王火维、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6民终1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升平支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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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 |
5 |
雷波县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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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吉则以尔 杨晓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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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则以尔、杨晓英:本院受理(2022)川3437民初235号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则以尔、杨晓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庭审直播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30日既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4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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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6 |
6 |
(2021)浙0302民初105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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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02民初105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 被告- 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唐明宝 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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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302民初10532号唐明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诉被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唐明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02民初105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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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2 |
7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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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11执529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曾桂红 张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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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 (2022)粤0311执529号之一 曾桂红、张彪: 申请执行人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追偿权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147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11执52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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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2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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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104民初163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赵丽美 温斌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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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温斌斌、赵丽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104民初163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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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3 |
9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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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104民初164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江祖操 廖宝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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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廖宝樟、江祖操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104民初164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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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3 |
10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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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104民初475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余德金 黄淑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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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德金、黄淑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104民初475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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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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