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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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宿州市永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张武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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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民终2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宿州市永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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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2-25 | 2019-02-27 |
2 |
张武与宿州市永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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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881民初43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张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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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人民法院 | 2018-11-22 | 2019-03-1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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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皖0881执231号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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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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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302民初346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王新玉 被告- 赵强 常正华 宿州市永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凌飞环境绿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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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1)皖1302民初3460号王新玉诉你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鉴定申请书、证据材料(含鉴定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十时在本院第三十七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含鉴定质证),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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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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