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嘉税一稽罚[2020]36 | 嘉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2016年至2017年期间部分国有土地由划拨转为出让补缴土地出让金共计49485244元,未按规定缴纳契税。上述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的规定,经计算,你单位少缴契税1484557.3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少缴契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少缴契税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742278.66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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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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