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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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腾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鸿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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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恢1391号之三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腾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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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5-02 |
2 |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工业经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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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恢166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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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0-12-02 |
3 |
佛山市腾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钜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工业经销有限公司、韦艳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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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58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腾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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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9-03 | 2021-08-15 |
4 |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钜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工业经销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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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异311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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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7-21 | 2020-12-16 |
5 |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鸿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工业经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钜通贸易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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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异1028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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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2-13 | 2020-07-01 |
6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佛山市顺德区钜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鸿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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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异397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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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7-30 | 2020-01-01 |
7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盛隆贸易有限公司、陈伟国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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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异354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上海鹭旭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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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6-27 | 2020-01-01 |
8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鸿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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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执复134号 | - |
复议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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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28 | 2019-11-03 |
9 |
周劲松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工业经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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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1643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周劲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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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10-25 | 2019-02-14 |
10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鸿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工业经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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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6814号之四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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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10-10 | 2018-11-1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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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606执3566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20 | 详情 |
2 | (2017)粤0604执8555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1-15 | 详情 |
3 | (2017)粤0606执364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1-04 | 详情 |
4 | (2016)粤0604执1548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3-23 | 详情 |
5 | (2015)佛城法执字第01326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3-1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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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06民初639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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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63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何忠文 黄慧聪 陈胜辉 周丽萍 佛山市顺德区钜发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工业经销有限公司 贾琪 林俏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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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工业经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钜发贸易有限公司、林俏明、黄慧聪、周丽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工业经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钜发贸易有限公司、陈胜辉、林俏明、何忠文、贾琪、黄慧聪、周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将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送达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工业经销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83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计至2015年3月20日的利息为988201.36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如下:1.利息:(1)以本金55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1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6%计算;(2)以本金465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1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6%计算;(3)以本金48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1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6%计算;(4)以本金33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1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16%计算;(5)以本金538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1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16%计算;(6)以本金12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1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6%计算。2.罚息:(1)以本金55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1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3%计算;(2)以本金465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4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3%计算;(3)以本金48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12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3%计算;(4)以本金33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1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08%计算;(5)以本金538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1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08%计算;(6)以本金12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31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3%计算。3.复利以利息988201.36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1日起至该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9%计算。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止,利息9390116.27元、罚息4635493.13元、复利573947.35元,合计共14599556.75元];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钜发贸易有限公司、陈胜辉、林俏明、何忠文、贾琪、黄慧聪、周丽萍在最高额6000000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工业经销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有权对被告陈胜辉提供质押担保的以下人寿保险单:1.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权属证明或权利凭证883984513798);2.陈胜辉信诚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权属证明或权利凭证01735527)的现金价值及分红收益在最高额25000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所有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定于二○二一年八月四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乐从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们依时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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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
2 |
(2020)粤0606民初581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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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58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腾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鸿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劳伟潮 佛山市顺德区钜通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工业经销有限公司 韦艳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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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鸿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劳伟潮、佛山市顺德区钜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工业经销有限公司、韦艳枝: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腾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鸿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劳伟潮、佛山市顺德区钜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工业经销有限公司、韦艳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鸿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腾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返还贷款本金66462.92元并支付罚息(罚息计算方法:从2020年3月6日起至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算);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鸿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腾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返还贷款本金9000000元并支付罚息(罚息计算方法:从2020年3月6日起至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9.9%计算);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鸿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腾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返还贷款本金12000000元并支付罚息(罚息计算方法:从2020年3月6日起至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9.45%计算);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鸿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腾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返还贷款本金10000000元并支付罚息(罚息计算方法:从2020年3月6日起至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9.45%计算);五、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鸿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腾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返还贷款本金14000000元并支付罚息(罚息计算方法:从2020年3月6日起至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9.45%计算);六、原告佛山市腾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鸿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债务,有权在8230000元范围内以被告劳伟潮名下位于鹤山市沙坪鹤山碧桂园云天翠岸十街10号的房产(《房地产他项权证》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鹤山字第01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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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
3 |
(2020)粤0606执异31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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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异3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钜通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工业经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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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钜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工业经销有限公司、黄慧聪、周丽萍、麦耀添、陈翠霞、林俏明、林志洪:关于申请人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院(2017)粤0606执364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钜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工业经销有限公司、黄慧聪、周丽萍、麦耀添、陈翠霞、陈胜辉、林俏明、林志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一案,案号为(2020)粤0606执异311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06执异311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内容如下:变更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7)粤0606执36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八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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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6 |
4 |
(2020)粤0606民初581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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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58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腾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鸿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劳伟潮 佛山市顺德区钜通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工业经销有限公司 韦艳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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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鸿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劳伟潮、佛山市顺德区钜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工业经销有限公司、韦艳枝:原告佛山市腾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鸿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劳伟潮、佛山市顺德区钜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工业经销有限公司、韦艳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鸿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6462.92元及罚息(罚息以66462.92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9%的标准,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鸿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000000元及罚息(罚息以90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9.9%的标准,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3.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鸿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000元及罚息(罚息以120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9.45%的标准,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4.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鸿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罚息(罚息以100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9.45%的标准,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5.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鸿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000000元及罚息(以140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9.45%的标准,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6.原告对被告劳伟潮提供抵押的位于鹤山市沙坪鹤山碧桂园云天翠岸十街10号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6278001号)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债权最高余额823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7.被告劳伟潮、佛山市顺德区钜通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鸿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第一项至第五项的债务在担保合同约定的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工业经销有限公司、韦艳枝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鸿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第三项至第五项的债务在担保合同约定的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9.由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7月17日上午09时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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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8 |
5 |
(2019)粤0606执异102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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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异10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鸿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钜通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工业经销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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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鸿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工业经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钜通贸易有限公司、黄慧聪关于(2016)粤0606执68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鸿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工业经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钜通贸易有限公司、劳伟潮、陈胜辉、何忠文、黄慧聪、劳俊勇、陈培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腾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申请执行人。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裁定:变更佛山市腾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2016)粤0606执681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二○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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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5 |
6 |
(2019)粤0606执异39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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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异3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鸿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钜通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顺日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工业经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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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钜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鸿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工业经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顺日贸易有限公司、吕文忠、黄慧聪、周丽萍、劳伟潮、陈胜辉、何忠文:本院在执行(2016)粤0606执5765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佛山市顺德区钜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鸿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工业经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顺日贸易有限公司、吕文忠、黄慧聪、周丽萍、劳伟潮、陈胜辉、何忠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广州必超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6执异39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广州必超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2016)粤0606执576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承继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享有(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债权及第四、五项判项判决的附属从权利。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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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5 |
7 |
(2019)粤0606执异35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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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异3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上海鹭旭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工业经销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盛隆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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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盛隆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工业经销有限公司、陈胜辉、曾妙结、陈伟国、陈业棠:关于上海鹭旭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变更为(2015)佛顺法执字第11072号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盛隆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工业经销有限公司、陈胜辉、何忠文、陈业棠、陈伟国、曾妙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一案,现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6执异354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上海鹭旭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2015)佛顺法执字第1107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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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2 |
8 |
(2019)粤06执复13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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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执复134号 | - |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鸿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钜通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工业经销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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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执复134号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鸿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工业经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钜通贸易有限公司、黄慧聪、陈胜辉、何忠文、陈培仪:复议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6执异70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单位)送达(2019)粤06执复134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6执异701号执行裁定;二、变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为(2016)粤0606执6814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的权利义务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继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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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4 |
9 |
(2018)粤0606执异70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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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执异70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鸿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钜通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工业经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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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鸿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工业经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钜通贸易有限公司、黄慧聪、陈胜辉、陈培仪:本院在执行(2016)粤0606执6814号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鸿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工业经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钜通贸易有限公司、劳伟潮、陈胜辉、何忠文、黄慧聪、劳俊勇、陈培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粤0606执异7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要求变更为(2016)粤0606执681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异议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复议申请,复议请求:1.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6执异701号执行裁定书;2.裁定变更(2016)粤0606执681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执行裁定书、执行异议复议申请及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二O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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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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